电子警察执法:要用好方法办好好事情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子警察执法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利用事先设置的摄像头,即俗称的电子眼拍摄违章车辆的车牌号码,并以此为据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的一种执法模式。其实,所谓的电子警察执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警察执法,而仅仅是交警部门执法中获取证据的一个环节而已。实践中一般均据此对电子眼认定的违章车辆进行处罚。
电子警察执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可以缩减街头执法的警察员额,将有限的警察资源用到不能用机器代替的工作中去。第二,街头执法交警员额的减少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第三,机器执法避免了人情世故的干扰,对于提高执法公正性具有积极意义。第四,机器执法的公正性对意欲违章的驾驶人形成威慑心理压力,迫使其遵章行驶。
现行电子警察执法模式是摄像头将拍摄的违章车辆的号牌信息传输到交警队,交警队定期在本地媒体上公布违章车辆号牌(大部分地方的交警并不在媒体上公布违章车辆号牌),了解到自己被电子警察拍摄有违章行为的车主到交警队缴纳罚款。对于不按时缴纳罚款的违章车辆,交警队往往采取秋后算账的方式处理,即不缴纳罚款不予对车辆进行审验。
电子警察执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对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从严格意义上说甚至是严重的违法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相对人处罚的法定程序,即调查(调查违法行为)--告知(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作出处罚决定。任何一个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如果违反上述程序则均是违法执法,行政相对人均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从电子警察执法程序可见,其执法程序缺少了一环,即告知程序。这是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执法行为,属无效行为,应当被撤销。有的交警部门认为他们通过当地媒体公布违章车辆号牌就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笔者以为这是对行政处罚法的曲解。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而只有在其他途径无法送达告知内容的情况下方允许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从实践看,并不是所有的违章车辆均无法直接送达告知内容,对于此种情况,如果一概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则涉嫌滥用职权。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共管理要依法进行,不得借口公共管理需要或公共利益需要而牺牲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笔者以为,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不断探索电子警察执法的新模式,完善程序方面的内容,把好事情用好方法办好。
(作者: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