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的投资理财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即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但同时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他们作为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人。除此之外,受托人在证券、期货金融市场上实施投资经营活动,如证券买卖或期货交易行为及结果必然涉及到从事相关活动的他方当事人,如证券、期货的出卖人或买受人。而就委托理财合同而言,由于受托人系依据与委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而实施投资经营行为,因而该种合同不同于以自己名义与他方签订的市场交易合同,如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也即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内部形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依据委托理财合同而在证券或期货市场上实施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后果的发生,该投资经营行为还有一个对外的效力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双方投资证券或期货的行为及所产生后果的约定,类似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涉及合同外的第三方。第三方也并无义务知悉他们之间的这类约定。故第三方与受托人之间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证券买卖、期货交易行为后,与之相关的第三方应属相关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因而发生诉讼纠纷后,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原因被宣布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应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履行时受托人进行的投资经营行为的对外效力。
张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