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诉,应当适用二审程序立案;对《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则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立案。理由是,前一种申诉,更符合二审程序立案的特征:(1)这类案件申诉期只有10天,与裁定的二审上诉期吻合。(2)当事人只要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不要求具备审判监督程序所必须的经复查发现裁判有错误这一条件,符合二审程序立案的条件。(3)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类申诉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根据立案程序适用二审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该裁定可以理解为“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或理解为“裁定再审”,笔者认为该裁定的含义属于前一种理解,故应当通过二审程序立案。对依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提起的案件,则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立案,理由是《规定》明确指出这类案件的提起条件是“裁定确有错误”,只有先通过复查程序,人民法院才能发现一审裁定是否有错误。因此,应当先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再裁定再审,由审判庭在再审程序中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饶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