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港澳台地区的区际送达的难点主要表现为被告下落不明、住所地不确定,导致大量案件难以送达,特别是少数港澳台当事人投机性或者欺诈性明显,在商业交往中故意不提供详细住所,或者在达到不法目的后突然出逃下落不明,导致大量的案件必须公告送达。另外,在法律文书能够到达境外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下,境外当事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受送达人不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来,也不应诉,难以证实港澳台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内地法院的诉讼文书,给诉讼的进行造成障碍。可以说,当前的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法院难以控制诉讼程序进展,经常出现拖延不决的现象,其重要的客观原因之一就是区际送达程序过长且送达成功率低。区际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该类案件办案效率的难点和关键所在。
一、目前区际送达的法律依据和实际做法
随着两岸三地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化,区际司法协助和区际送达问题也日益突出,内地法域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解决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区际送达问题。对港澳送达主要依据与港澳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法律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行,还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域外送达(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规定了7种域外送达方式,其中4、5、6、7项是区际送达可以参照选择适用的方式,实际上也是实践工作中运用得最多的几种方式,即: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或域内送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送达;在与台湾地区关系方面,海峡两岸尚无订立区际司法协助协议规定送达方法,正式的官方制度性安排处于缺失状态,但是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明确规定区际送达可以通过民间途径实现,民间途径在对台湾法域区际送达实践中发生着事实上的作用。
具体讲来,回归前对港澳地区的送达主要包括依照《海牙送达公约》、粤港送达协议(广东高院于1986年与香港法院就相互委托代办送达签订的《关于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初步协议》,其协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作为送达依据)以及双挂号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回归后,我们对港澳地区当事人的送达则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①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两个“安排”送达,这两个“安排”对内地与港澳三法域间司法文书送达涉及到的主要方面,如送达的途径、程序、法律适用、司法文书的范围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②直接邮寄送达港澳当事人本人;③向其在内地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④公告送达;⑤通过律师机构及有关组织转委托送达,即通过司法部派驻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进行送达,或直接委托司法部授权的各位香港律师送达;⑥向当事人委托的内地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送达,必要时再由该诉讼代理人转递当事人。
在审理涉台案件时,对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则多采用下列途径:①送达当事人委托的内地诉讼代理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有受送达之权限者,送达应向该代理人为之。该条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四种送达方式刚好相契合,因之可以向台湾当事人委托的内地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送达,必要时再由该诉讼代理人转递当事人。②向其在内地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如果当事人是台湾企业或组织,在大陆设有代表机构或有权处理各项业务(包括法律事务)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即向其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③通过委托民间组织“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送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托或选择第四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事实上,目前台湾地区“司法院”及相关机构已经委托海基会处理有关向大陆送达文书等事项,由于有了这个管道,内地向台湾地区进行送达也可以通过委托“海基会”进行。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
二、解决当前涉港澳台审判区际送达难的思路:多管送达,灵活送达
就立法例的优劣对比和送达实际效果而言,我国当前送达制度是较为滞后的,观念也很陈旧,两个“安排”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送达方式均难以完全满足日益发展的涉港澳台商事审判需要。从维护受送达人诉讼权利,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应当积极拓宽送达途径,灵活送达、多管送达。这主要涉及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灵活性问题以及对港澳台当事人内地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在内地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送达问题,即直接送达、间接送达(委托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区际司法协助途径送达同时进行或先后紧跟进行,避免因一种方式无法送达,浪费了许多时间后,才启用另一种方式而浪费更多时间。
据目前情况,在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大部分法官鉴于简便快捷的优势,一般首选邮寄送达。但一般也采用其他比较有效的方式作为补充和辅助,比如先通过电话通知或由其亲戚朋友或商务伙伴代为通知,同时采用邮寄送达的方法,多数案件的被告或其雇员在收到邮件或者接到内地亲友的电话后,都会主动与法院联系。对于“三来一补”企业则直接对其聘请的管理人员或厂长进行送达。当港澳台当事人有意回避、确实难以送达的时候,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是不是要用尽各种送达方法才能公告送达呢?笔者认为,只要邮件被退回,特别是邮件上有“地址不详”、“该地址查无此人”等批注时,即应当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有些甚至在邮寄时即同时采用公告送达,虽有违反程序之嫌,但对一些当事人潜逃、涉及群体纠纷的案件很有实际意义,这样可以避免送达时间过长,过分拖延诉讼的情况发生。就长远来看,包括区际送达在内的整个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未来应当充分探索利用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网络公告送达等送达新方式,并改革现有送达方式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状况,扩大受送达人范围,最终建立灵活高效的合理送达制度体系。
熊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