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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的抄袭种类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何谓抄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其内涵给予法律界定,只是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辞海》这样解释:“剽窃、抄袭,窃取他人的陈言。归有光《与沈敬甫小简》‘今世相尚以琢句为工,自谓欲追秦汉,然不过剽窃齐梁之余’。”辞海编纂者把“剽窃”和“抄袭”并列为被定义概念,意指“剽窃”和“抄袭”同义。《现代汉语词典》说,“剽窃”: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编纂者用“抄袭”来解释“剽窃”,这种解释方法叫做同义互训。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抄袭”和“剽窃”是等义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者亦公认“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的著作中或者用“剽窃”或者用“抄袭”。学界将剽窃和抄袭视为同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的叙述舍弃“剽窃”而采“抄袭”一词。

    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中,抄袭是指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根本不作修改或者加以改头换面后拿来当做自己的作品并公之于世的一种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抄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是否对被抄袭作品作变动为标准,抄袭可以分为原封不动的抄袭和改头换面的抄袭两种。研究抄袭的种类划分,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抄袭的法律特征以及正确地认定抄袭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封不动的抄袭 

    这种抄袭是指抄袭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始作品不作任何改变(如修改等)地抄写或剪贴在自己的作品中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这种抄袭方式在文学创作中的表现是抄袭者没有任何创作准备和创作能力,将已有作品中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语言、叙述方法等一字不差地照抄过来。

    二、改头换面的抄袭

    抄袭者出于欺世盗名的目的要对所抄袭的作品进行程度不同的修改和组装。这种抄袭方式在文学创作中表现为:抄袭者将已有作品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语言、叙述等加以修改组装后移入自己的作品中。改头换面的抄袭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抄袭者将一件已有作品经过整容之后用于自己作品的各个部分;另一种是抄袭者杂取数件已有作品,拼凑合成所谓自己的作品。如,唐人刘肃在《大唐新语》中记录了有关拼凑式抄袭的一则文坛轶事。“李义府尝赋诗‘镂月成歌扇,裁云作舞衣。自怜回雪影,好取洛川归。’有枣强尉张怀庆好偷名士文章,乃为诗曰‘生情镂月成歌扇,出意裁云作舞衣,照镜自怜回雪影,时来好取洛川归’,人谓之谚曰‘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抄袭者张怀庆把王昌龄诗歌的意境与郭震诗歌的意境拼凑成七言诗,无怪乎时人讥讽抄袭者是“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

    改头换面的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首先,改头换面的抄袭极为隐蔽,更具有社会欺骗性。因此,这种抄袭方式的认定也更为复杂。读者不能通过字面相似的途径去认定抄袭,必须透过文字表层,从对人物、情节、环境等诸要素的比较中加以认定。其次,改头换面的抄袭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表权,而且还直接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在拼凑式的抄袭中,抄袭者有时侵犯了一个作者的著作权,有时同时侵犯了数个作者的著作权。改头换面的抄袭,常常发生在被抄袭的作品尚未发表,或是虽然发表但影响范围较小,不为更多人所知的情况下。

郭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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