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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22    作者:杨德明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自己的索赔的途径,首先要注意的是诉讼不可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在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在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终结之日或定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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