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金融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获得金融法规知识,知晓金融商品的性能、用途、收益等信息的权利;金融机构在某项规定出台前,也应征求意见甚至举行听证会,并予以公布。柜面服务中,客户对金融政策有疑问,对新颖的结算工具、融资工具不熟悉,金融机构应主动提供信息、解忧答疑、协助查询答复。客户还有权查看自己接受服务的那部分银行记录(如录像等相关资料)。
——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向客户提供强制消费,不得在合同中规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在执行利率政策、收取服务费时,必须严格遵循央行的法规和价格标准。
——保密权。为客户保密,这是金融机构商誉赖以存在的基础。客户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账户资料、存贷款和证券信托资产的保密直接关系到客户身家命脉,即便代保管业务也是基于银行的保密安全而发展起来的。
——安全权。金融业素有“三铁(铁账、铁款、铁规章)”美誉。金融机构对内有按程序操作、照章办事,防止发生责任事故的要求;对外有对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经营场所,对客户人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由此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责任认定是这一权利的基础,消费者既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有自主选择权、享受服务权、监督权等,这些都相对容易理解。
总之,金融消费市场的成熟与发展是建立在客户权益的充分保障基础之上的,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也是金融机构的长远利益,而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是维权的重要保证。当然,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还得靠自己摇旗呐喊、据理力争,从而促进维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王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