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除非案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或撤诉有违法律规定。在抗诉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涉入,是否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撤诉?如果允许是否要经过检察机关同意?检察院涉入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代表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申诉人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自愿状态下撤诉,说明其放弃法院再次审理的诉讼权利,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作出裁定,通知检察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该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如果撤诉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那么法院就会行使职权驳回其撤诉申请,这时法院就充当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再审案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撤诉,那么检察院超出了维护公权领域,干涉了当事人的私权。如果当事人撤诉需要检察院同意,那么等于撤诉需要法院和检察院的双重审查、批准,这样不但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准撤诉,不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检察院对其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能否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但是检察院抗诉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的随意性,因此撤回抗诉并非毫无条件。检察院撤回抗诉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撤回抗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抗诉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撤回抗诉也应当同样采用书面方式,口头、电话、自动退出法庭等非书面方式均不产生撤回抗诉的法律效力。2.撤回抗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前提出。因为再审开庭后,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时人民检察院再提出撤回抗诉是不恰当的。3.撤回抗诉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法院认为不能撤回抗诉,而检察院坚持要撤回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准许,并依法继续审理,作出再审判决。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可准许撤回抗诉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抗诉,恢复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检察院撤回抗诉后,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提起再审程序。
薛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