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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最终解释权”?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生活中,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及海报中,都会有这么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公司)所有。正是这么一句话,使得不少消费者大为光火,本来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满腔热情换来的却是一肚子郁闷:“免费美容”必须要购买其高价化妆品,“饭菜八折”却不含海鲜和酒水,“买一送一”实际上送的仅是价值极其微小的一件小礼品……有个别消费者去找商家理论,但在“最终解释权”面前一般也会选择息事宁人。而商家则充分利用消费者这种普遍存在的消费心理,大搞促销,一旦发生争议,便抬出“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

    实际上,商家的这种做法是与有关法律相违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第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据此,一些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还可以认定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依据该条款所作出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解释。如果该解释减轻甚至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时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相应地,这种不合理的解释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商家并不享有“最终解释权”,真正的“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关——人民法院来行使。

    商家开展这样那样的活动,并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公平、合理、明确,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否则,真正受到损害的是商家的诚信,到头来商家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侯 勇 左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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