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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有关婚姻法修改的诸多问题在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上传得沸沸扬扬。关于婚内强奸、配偶权等话题也十分热门。笔者并非圈内人士,对于婚姻法修改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拜读了有关的文章后,笔者感觉到了一个明显的倾向,那就是法律应该对现在的许多婚姻现象承担起某种重要的责任。真的是这样吗?法律和婚姻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定位?

  婚姻首先是一件私事,这恐怕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观点,尤其是对那些沉浸在爱情的甜蜜感觉中、向往着美好婚姻的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在现代社会,无条件地反对社会力量甚至双方家庭力量对婚姻自由的干涉是每个现代人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不能设想,在改革开放的现代中国,还需要某种社会公共力量来支配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中国的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上述现象。那么,婚姻中的男女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促使我们反过来又要求助于法律呢?我想,只能是婚姻的稳定。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社会的细胞不稳定,何来社会的稳定?社会不稳定,岂不是一切都无从谈起?但这个逻辑的确是太简单了,简单到了否认了人性的地步,简单到了把家庭凌驾于人本身之上的地步。

  婚姻究竟是什么?笔者以为,婚姻只不过是男女结合所产生的家庭这一事实的法律外壳而已。而法律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存在的基础只能是客观的,尽管法律会在很大程度上会对社会起到导向、规制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只能是在法律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出来。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班级有一个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样会使班上的学生进步更快,但一旦学生四散,再好的制度也无从发挥作用,因为班级只剩下了一个外壳,不再有实质内容了。法律在婚姻中的作用也与之相似。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是自由,我们如何能离开婚姻的基础来“管理”婚姻呢?

  事实上,我们只能承认,离开了自由和感情这种人的主观能动性,严格的法律或许可以保住婚姻这一外壳,但绝对保不住家庭这一实质内容,只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混乱。

  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关于某种社会舆论对婚姻法规制“包二奶”这一现象的期望。事实上,按照前文的分析,如果婚姻法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家庭的实质内容,尊重自由和感情这种人性,在法律上怎么会出现“包二奶”这一概念呢?女性和男性的婚姻关系是自主确定的,如果一个女性自己都能够容忍丈夫有所谓“包二奶”的行为,法律又能够如何?法官又能够如何?如果一个女性不能容忍,我想,现行的婚姻法已经能给她提供足够的解除婚姻的可能性和权利了。

  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问题,据说得到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都市”女性的赞成。且不说这一调查结果到底有多大的意义,也且不说“强奸”这一行为显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制的范畴,我们只讲“婚内强奸”如果在刑法上成立的后果。首先,是操作性问题。如果妻子在家庭中是弱者,我们如何保证她的诉权?其次,如果妻子起诉了,我们又有什么手段保证人证物证的真实可靠性?更关键的是我们如何保证被告-丈夫的权利?丈夫有什么办法为自己辩白?特别是在妻子与人合谋陷害丈夫的情况下?还有,如果妻子把丈夫送入监狱后后悔了,我们法律应该怎么办?免于刑罚?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我想,这种诉讼的当然结果除了家庭的破裂外,恐怕更多的是法律的焦头烂额吧。

  笔者并不反对在某种情况下,由法官行使受到严格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去判定一个单纯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对其妻子的强奸,但这应该是有着严格限制的司法行为,是在婚姻显然仅存外壳的情况下对单纯法律意义上的“妻子”的人权的保护。但如果推而广之,刑事制裁提前介入家庭实质尚存的婚姻中,这不仅违背了婚姻自由和感情自愿的基本婚姻原则,而且也是管了自己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我想,摆脱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首先是摆脱婚姻,法律首先应该保证离婚的自由,公权在婚姻消失的情况下介入才是最理性的,也是最理想的。

  我们不能不承认,在现实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婚姻在某种程度上是暴力的保护伞,法律往往无能为力。但现实就是现实,无论你如何评说,我们都不能跨越现实,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的法律就像我们的人性一样,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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