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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跨省货物运输引发的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09-06-20    作者:朱烈桂律师
一起跨省货物运输引发的合同纠纷

                  
□记者宋石长 整理
   【编者的话】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普法宣传工作,从一个侧面展示赣州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今日起,本报推出《律师手记》专版,以我市律师办理的案件为背景,全面介绍案件的办理过程。同时,文中融合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读者能从中受到启发。

 《律师手记》专版每星期刊出一期,欢迎社会各界来稿,稿费从优。投稿邮箱:gzwbtg@vip.163.com传真:0797-8101753
  事发突然 损失重大

   今年4月30日,赣州市某矿产公司(下称赣州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矿产深加工公司(下称福建公司)的电话,声称由于赣州公司交错了货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接到这个电话,作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的赣州公司,非常重视此事,立即指派营销部经理全面调查此事。营销部经理首先查验了自己公司的出库单。在确认自己公司的矿产品出库没有问题后,营销部经理立即与承运方赣州某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取得联系。经过仔细核对自己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单、实际交货情况后,营销部经理马上意识到,这有可能是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是,营销部经理立即向自己公司汇报。赣州公司方面决定,要求物流公司彻查此事,并给予交代。

   物流公司也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总经理亲自调查此事。经过物流公司的调查了解,情况大致如下:赣州公司托运的3吨矿产品交付给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并没有直接进行运输,而是委托另一家货运公司进行运输。物流公司与另一家货运公司另外又签订了一份承运单。承运单上的产品中文名称是正确的,但是货物编码被另一家货运公司填写错了。另一家货运公司在收到3吨矿产品后,连夜同其他货物一起运到了福建。第二天早上,另一家货运公司的福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马上通知福建的两家矿产品深加工公司前来提货。在先后提货的过程中,另一家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把福建甲公司的矿产品装运在乙公司派来的车辆上,把乙公司的矿产品装运在甲公司派来的车辆上。两家公司派来提货的司机,也不分青红皂白,盲目地在承运单上签字,也未进行验货,拉着矿产品就直接回各自公司。矿产品运回公司后,两家公司的工人,也不做任何入库检验手续,就混同其他矿产品倒入机器中进行深加工。待加工完成时抽样检查,发现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是废品。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艰难谈判 友好协商

   损失18万元,福建两家公司都十分气愤。他们说,没想到合作这么多年的贸易伙伴,竟然会交错货物给自己,害得自己损失18万元。因此,他们要求托运人,也就是购销合同中的供方赣州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前的贸易伙伴眼看就要对簿公堂。

   为妥善处理此事,今年5月7日,还没有过完“五一”,赣州公司立即成立了由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营销部经理以及法律顾问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等成员组成的谈判小组,前往福建协商处理此次购销合同纠纷。物流公司总经理再次随同谈判小组一起前往福建。

    5月8日一大早,福建两家矿产深加工公司方面8人与赣州公司方面5人展开了拉锯式的协商谈判。

    
   福建两家公司的观点基本一致:我们与你们赣州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你们供方负责运输,货到我们需方仓库。现在你们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没有将货物运送到我们仓库,而且交付的货物也是错的。我们虽然提错了货物、没有进行收货检验,但并不会造成损失。你们发错货物的违约行为,是导致我们损失18万元的必然因素。

   赣州公司法律顾问廖泽方、朱烈桂律师认为:首先必须确认此次损失的数额是多少,因为“废品”并不代表没有价值,这些“废品”市场价值约为8万元左右。因此,此次损失约为10万元,并非损失了18万元。其次,赣州公司在交付货物的过程中,的确是填写了承运单,实际交付的货物没有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赣州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再次,在具体发收货物的过程中,需方也存在过错——收货物时,没有进行最基本的货物品名比对,盲目地签单;在将货物运送回公司后,没有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货物品名、品质的检验就直接入库,直接进行加工。

   经过一上午的谈判,双方一致认定,此次合同纠纷的损失为10万元,而不是18万元。但对于10万元的损失该如何分担,双方仍然各执己见。

   下午,双方继续进行协商谈判。

   福建公司表示:自己与赣州公司合作多年,信任对方,从来不会进行收货品名核对,更不会进行品质检验。没有履行这两项合同义务,属于正常现象,并不足以造成此次10万元的损失。赣州公司交付货物错误应对此次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赣州公司法律顾问廖泽方、朱烈桂律师代表公司进一步阐述:10万元的损失,是多因一果。本案中,有三个原因,一是供方发错货物,二是需方提错货物,三是需方在加工以前,没有进行最起码的品名核对,即货物检验的基本层面。这三个原因中,供方发错货物,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供方在订立合同时,只能预见到交付货物错误,必须及时予以更换,如果因此逾期交付货物,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必须予以赔偿;而不可能预见到需方不仅提错货,而且在没有进行任何层面的验货手续的情况下,依然进行矿产品加工,从而造成本次10万元的损失。对于该10万元损失,供方应当承担10%的责任,剩下90%的责任由需方自行承担。

   赣州公司副总经理代表公司,最后表示:结合公司法律顾问的观点,同时考虑到双方以前和今后的合作,我方愿意承担10万元损失的20%。

   至此,本次购销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互相谅解 规范合作

   在解决外部纠纷后,作为托运人的赣州公司要求,物流公司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赣州公司的法律顾问廖泽方、朱烈桂律师分析完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后认为: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依据承运单背面的格式条款“造成托运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为运费的3至5倍”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和口头协议,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时,是明知该批货物的价值、到达时间、收货人的部分情况等的,因此,在其订立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交付货物错误会给收货人造成损失;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应当赔偿托运人赣州公司相应的损失。

   最终,为了规范双方今后的货物运输关系,物流公司和赣州公司经过协商,由物流公司赔偿赣州公司1万元损失。

   圆满解决 带来思考

   此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圆满解决,让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都感到满意。

   不过,此案的发生,留给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很多。首先是,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初步性的品名核对和实质性的质量检验;其次是,建议卖方对于大额的货物运输,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避免潜在的运输风险;再次是,作为货运公司来说,应当将一部分运输费用用于购买货物运输合同的基础保险,以化解重大风险所带来的重大损失等等。

 本文发表于2006年8月25日《赣州晚报》A8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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