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除了解决夫妻身份关系问题,往往还涉及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时还发生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生活帮助等问题。不少人认为,这些问题关系到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项原则的贯彻,因而必须和离婚问题一并解决。将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与基于此产生的财产问题一并处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将上述几项内容一起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也有不妥之处:第一,从诉讼法律关系上看,离婚之诉与财产分割之诉、抚养关系之诉属于不同性质的诉,把不同性质的诉合并审理不符合诉的合并的一般原理。第二,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一方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现行的审理办法常常使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其竭尽全力,列举证据,论证其与对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夫妻感情尚好,则他(她)就不可能也不应当提出夫妻财产分割的主张与理由,也不应提及子女抚养教育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庭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又调解无效,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一同处理,显然,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势必造成法院对该方面问题的处理难以保障公正。反过来,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一旦违心地谈及财产分割的要求或子女抚养的意见,则与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不愿意离婚的主张相矛盾,当即就会成为对方攻击自己主张的“杀手锏”,使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诉讼地位。第三,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将是否准许离婚与其他问题一并审理,往往会使当事人在几项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讨价还价,比如一方以财产方面的“牺牲”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让步,或一方以不离婚给对方施加压力以获得较多的财产利益等,法院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把不同性质的权利交织在一起,“综合平衡”作出判决,或以此作为强行调解的“武器”。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一定程度上限制离婚自由,也会鼓励部分草率离婚者的行为。
上述矛盾,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第一种做法是把夫妻间身份关系之诉优先于其他问题单独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法院判决后另案处理。第二种做法与第一种相近,但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后处理与之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第三种方案,可对现在审判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加以改进。即由同一审判组织,将以上几项内容作为一个案件处理。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调解结案,这和现行的做法没有多大区别;二是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这种情况法院可经开庭作出判决;三是调解不成需判决结案时,应首先对夫妻身份关系作出处理,即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15日内上诉,只要二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全案终结诉讼;如果二审判决准予离婚的,则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争议可另案起诉。
笔者认为,现阶段采用第三种方案较适合我国国情,既克服了限制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弊端,也照顾了大部分案件的合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
崔光辉 刘运现 杨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