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决书中表述的位置
由于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发生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之中,均可称之为审理过程之中所解决的程序问题。所以,为了不破坏裁判文书的结构,与判决书融为一体,根据保全的性质,保全内容宜在判决书的“审理经过”一段进行表述,即在“原告×××与被告×××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之后表述。
二、在判决书中表述应引用相应的法条
由于财产保全是程序运行过程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的程序问题,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对财产保全进行诠释,不仅能提高判决书的公开性,说明财产保全是否于法有据,而且能够发挥判决书的教育功用,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也为判决叙有事、论有据打下基础。
三、在判决书中表述的方法
在判决书中表述财产保全内容,要与判决书内容相互融合,相得益彰,使之成为判决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为了表述而机械地表述,使财产保全表述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于成为判决书的一个累赘。所以,不仅在形式上要融入判决书,更重要的是在内容上要融入判决书。若是诉讼保全,可表述为:“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对被告……(保全主要内容)”;若是诉前保全,可表述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对被告……(保全主要内容)”;若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而法院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的,可表述为:“本院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因原告未能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年×月×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
代正伟 张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