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刑法从法律条文中减少死刑、采取绝对限制对死刑适用的措拖后,必然导致部分死刑的立决刑转到死缓刑这一档里来,而原本死缓刑的罪犯与这部分罪犯相比罪行要轻一些,如果接受同样的处罚显然对其不公。这样势必要将这部分死缓刑的罪犯推到无期徒刑这一档来,甚至部分死刑犯也会归到无期徒刑这档。按目前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来看,对这部分罪犯来说,显然同样遇到上述的量刑不公的问题。如果将原应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再推到有期徒刑这一档,一罪最多15年,数罪也就20年,这样对这些罪犯来讲就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样,原本死刑立决刑降格为死缓刑和死缓刑降格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因为我国死缓刑和无期徒刑在理论上是无期,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死缓刑服刑期限为24年左右、无期服刑期限为22年左右,如果再考虑减刑因素,最后有些只执行了十几年的刑期。
如何解决这个刑罚结构性的不合理所带来的罪刑不相适应、刑罚不公平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相应增加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期徒刑最高刑都在30年左右,像美国有期徒刑最高刑有的上百年。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为20年,与之相比,相对较低。笔者建议可将有期徒刑最高刑提高至20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提升至25年。如果提的比25年还高,会出现很多罪犯老死在监狱的情况,那刑罚也就失去现实意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倪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