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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评析
发布日期:2009-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总体上来看,中共五大是党史学界研究比较薄弱的领域。截止到2007年5月,通过检索中国期刊网,以中共五大为主题的文章不到20篇,围绕中共五大的人物和历史事实进行一般地介绍的文章多,有理论价值的文章少。以往学者的理论兴趣主要缠绕于中共五大的历史作用,但主要是从国内视角展开研究,没有将其放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大背景下去考察,无法全面地评价中共五大的历史地位。近年,根据新公布的共产国际、苏共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有学者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共产国际和中共五大的关系,认为中共五大的筹备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组织下完成的,召开是在共产国际及其代表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的决议为中共五大提出争取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建立革命民主政权和实行土地革命等一系列正确的战略性原则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存在缺陷、领导方式是“填鸭式”的以及对革命形势的错误估计,导致中共五大根据共产国际精神制定的策略缺少可行的措施,从而导致中共五大在革命的紧急关头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①]很明显,该文的目的仍然是在重新评价中共五大的历史作用,并没有穷尽共产国际与中共五大关系研究,例如,该文对于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与共产国际的关系就没有展开探讨。通过检索中国期刊网,没有发现以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为主题的文章,只是在一些文章中顺便提及该问题 [②]。本文从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与共产国际的关系入手,对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以及监察委员会的作用进行简要评析。     一、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是贯彻共产国际精神的产物     以往的研究者往往强调中共召开五大是为了应对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的革命危机,这与事实不符,原因在于中共召开五大是在蒋介石发动政变以前就已经由共产国际确定了。中共五大在“何时何地召开,参加人数,议事日程,再到大会纲领的起草,政治决议和组织决议原则的确定,等等,都是共产国际的旨意。” [③]对于中共五大与共产国际的关系,会议的组织者和参加者蔡和森在《党的机会主义史》中曾有着清楚地说明:“五次大会主要的任务便是接受国际决议,改正过去一切机会主义的政策,及根本的错误观念。所有五次大会一切决议案的精神都是根据国际决议的。” [④]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是贯彻共产国际精神的产物。     另外,我们从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本身所具备的条件和监察委员产生的过程进一步分析,也可以得知,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不是中国共产党自觉设立的。     1、中共五大召开时不具备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客观条件     共产国际建议中国共产党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原型来源于苏共的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列宁在1920年9月提出的。列宁当时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条件是:(1)苏共已经由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有许多投机分子混入了党内,出现了许多违反党章和党纪的案件,党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处理这些案件。列宁认为,需要由代表大会选举一些工作经历长、为党所信任并以大公无私著称的人组建一个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来承担这项任务。 [⑤](2)苏共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由于过去遗留下来的难以克服的资本主义的和私有制的习惯和情绪” [⑥]的影响,也出现了官僚主义的倾向。为了同党内官僚主义作斗争,非常有必要建立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3)随着反抗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镇压白匪武装叛乱的军事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国内和平时代已经到来,为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从容不迫地处理各种党内案件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列宁就怀疑在战争环境中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可能性,但认为在和平时期应当考虑设立监察委员会。 [⑦]     与此相对照的是,中共五大召开时党面临的客观条件是:(1)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政权;(2)正因为党还是革命党,所以,党内的投机分子并不多;(3)中国还没有统一,还处于战争环境。所以,中国共产党并不具备苏共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条件。     2、中共五大召开时不具备创设监察委员会的主观条件     苏共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列宁的主观努力紧密相连。十月革命胜利后,苏共执政地位变化给党的发展提出了新任务。一是一些经不起考验的党员骄傲自满,争权夺利,追求享受,一些投机分子混进了革命队伍。二是面对一个贫穷而布满创伤的大国,如何才能做到群策群力,发扬民主作风,驾驭庞大的政权机构。对于新任务,列宁有着清醒的认识,在军事斗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后立即提出了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建议。但是,当时党内的大多数人还没有认识到在党内建立该机构的必要性,所以,在大会讨论的过程中,一开始,多数人不同意设立监察委员会 [⑧],列宁的提议遭到了否决,为了说服大多数人,列宁在1920年9月24日的大会上专门作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讲话》,大会最后才接受了列宁的建议。     根据上述,苏共监察委员会设立的主观条件是列宁认识到设立党内监督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为此进行了努力。与此相反,中共五大召开时的陈独秀还没有认识到需要建立党内监督机构。由于陈独秀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和中国共产党创建中的作用,在中国共产党五大及其以前,陈独秀在党内的地位非常特殊,处于家长地位,没有人可以替代他,而他的民主作风很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导致中共早期的组织是集中有余,而民主不够。 [⑨]即使在革命遇到危机,陈独秀的权威受到挑战的中共五大上,陈独秀依然听不进不同意见。 [⑩]所以,在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不具备创设监察委员会的主观条件。     3、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的程序不符合党章规定     苏共监察委员会是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在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召开前,列宁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给代表会议写了一封信,建议设立监察委员会。在会议讨论中,该建议遭到了否决。被否决后,列宁通过在会议上发表讲话说服了大多数人,列宁起草的主张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才得以通过。     与此相反,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中共四大修正后的党章,在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中并没有监察委员会,如果要设立该机构,就必须修改党章,而按照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党章。这样,中共五大要创设监察委员会,必须先通过修改党章的决议,然后才能依据修正后的党章创设监察委员会。事实并非如此,中共五大虽然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而且该决议案也规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 [11]但该决议案并没有具体说明党章应如何修正,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党章的修正案是在中共五大结束后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这里存在两点违反党章的地方:一是中央政治局行使了党代表大会的权力;二是在党章还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就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我们可以发现,监察委员会的产生非常匆忙,说明它的诞生不是中国共产党自觉得产物。     二、中共五大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与苏共党章相似     如上所述,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的原型来源于苏共的监察委员会,通过比较中共五大党章和苏共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可以发现两者非常相似。     1、监察委员会的目的一致     1922年8月,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巩固中央、区域和省的党的统一和威信”。该目的定位是与该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相联系的。1920年9月,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作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决议第20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同违反党的纪律、反党言论以及官僚主义作斗争。”“同违反党的纪律、反党言论”作斗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党的统一,“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党和群众之间的联系,维护党的威信。另外,按照列宁个人的意见,苏共监察委员会还有一个特殊任务:“对在苏维埃或党的工作中遭受挫折而产生心理上的危机的所谓反对派的人们分别加以关心,甚至往往要象医治病人那样对待他们。应尽力安慰他们,同志式地给他们讲明情况,给他们安排(不能用命令方式)适合他们心理特点的工作,就此向中央组织局提出建议和意见等等。” [12]其实列宁提出的特殊任务只不过是同违反党的纪律、反党言论以及官僚主义作斗争的一种温和的方式,并不能和这三种任务相并列。1921年3月,苏共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这个规定与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一致。     中共五大党章第61条明确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将这个规定和苏共1922年的党章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相比较,两者完全一致。     2、监察委员会的权力相同     根据列宁的建议,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第19条明确规定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平行。苏共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再次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同中央委员会平行,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同级党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但是,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3款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员会不得加以撤销,但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发生效力,并由后者付诸实施。” 这一修改改变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地位,缩小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并使中央监察委员会丧失了独立性,无法有效地对中央委员会进行监督。苏共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62条第1款规定与此相同。     中共五大党章第64条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是:中央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     这个规定与列宁的建议、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和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规定不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并不平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经中央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生效,并由中央委员会执行;但与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和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的规定完全相同。     3、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员会争议解决方式相同     苏共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如果与中央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中央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解决。如果是区域或省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同级代表会议解决;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把问题提交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解决。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4款和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62条第2款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只是有一点不同,在非紧急情况下,区域或省监察委员会在与同级党委会不能取得协议时,也可以把问题提交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解决。     中共五大党章第64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员会争议解决方式为:“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该规定与苏共的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规定稍有不同,不管情况是否紧急,如果有争议,监察委员会要先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时,如果是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的争议,则提交全国代表大会解决,如果是省监察委员会与省委员会的争议,则提交省代表大会或中央监察委员会解决;但与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和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的方式相同。     4、监察委员的权力相似     苏共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监察委员可以出席本届党委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同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享有发言权。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2款将监察委员的权力修改为:“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的一切会议和本级党组织的其他会议和大会,有发言权。”这个规定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出席同级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的权力,从而缩小了监察委员的权力。1923年1月23日,列宁向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 [13]1923年4月,苏共第12次代表大会召开,列宁因病而无法参加。但他的建议在这次大会上被传达,代表们对列宁的建议进行了讨论。大会部分采纳了列宁的建议,作出了“候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席团委员才可以参加中央全会”,“中央监委主席团大致相当于中央委员一级的工作者”的规定。与列宁强调“中央监委委员应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的建议是完全不一致的。1925年12月,苏共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进一步缩小了监察委员的权力,党章第66条规定:只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和候补委员才可以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中,只有代表3人,副代表3人才可以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只有代表5人和副代表5人才能出席中央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的会议,并且只有发言权。     中共五大党章第63条明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的权力是:中央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党部之各种会议。     这个规定与列宁的建议不同,也与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2款规定不同,而与苏共第14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相似。     三、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     如上所述,中共五大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基本上是苏共党章规定的翻版,在两党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的情况下,照搬苏共党章的规定很难在中国发挥作用。     1、监察委员会缺少发挥作用的对象     一个组织要发挥作用,必须有自己发挥作用的对象,如果没有,该组织就会无所事事。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恰恰缺少发挥作用的对象。     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对象是由其任务决定的。中共五大党章只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目的,而没有明确规定其任务。鉴于中共五大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借鉴苏共党章的产物,我们可以从苏共的决议中推知中共五大创设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承担的任务。根据苏共第9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第20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同违反党的纪律、反党言论以及官僚主义作斗争”。通过分析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客观条件,我们可以发现,需要监察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很少,从而导致其缺少发挥作用的对象。(1)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政权,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任务还没有产生。(2)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是一个革命党,党内投机分子少,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少。即使出现了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按照党章第11、70条规定,也可以由党的其他机关来处理。(3)大多数党员都是有着崇高理想和牺牲精神的革命者,这部分人不可能反党。即使有一部分意志不坚定者可能自愿出党或叛党,对于自愿出党者,按照党章第10条规定,由自愿出党的党员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处理;对于叛党者,在革命战争环境下,监察委员会无法处理,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是由中央特科来处理的。     2、监察委员会缺少发挥作用的权力     一个组织要发挥作用,应当有独立的和专有的权力。但按照中共五大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权力既不独立,也不是专有的。     (1)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受制于党委员会。按照党章第64条规定,虽然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按照该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的生效和执行都是掌握在中央及省委员会手中,这样,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拥有的权力就是虚权,其权力的运用依赖于中央及省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中央及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正因为深知拥有独立权力对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列宁建议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平行,根据其建议通过的苏共第10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同级党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遗憾的是,在列宁因病未能出席会议的苏共第12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改了该决议。修改后的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中共五大所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列宁对此修改非常不满,1923年1月,列宁在病重、行动十分不便的情况下,口授了《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强调要加强监察委员会的力量。 [14]     (2)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并不是专有的。一是按照党章第10条规定,党员自愿出党的决定权掌握在自愿出党的党员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二是按照党章第11条规定,开除党员首先由被开除党员所在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然后再由省监察委员会通过决议,最后经省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三是按照党章第70条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由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     3、监察委员会缺少发挥作用的组织保障     一个组织要发挥作用,除了需要具有独立的和专有的权力外,还需要有相应的组织保障,包括稳定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资金。但按照中共五大党章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既没有稳定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独立的资金。     (1)没有稳定的工作人员。按照党章第62条的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兼任。这条规定本来是为了保证中央监察委员会相对独立于中央委员会的,可是由于党章并没有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不得兼任中央、省、市及县委员和其他职务,在革命的紧急关头,为了革命的需要,中央监察委员都被中央派往各地担任了各种职务,有的牺牲了,有的被撤职了。在中共八七会议上,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王荷波就被选为了中央临时政治局委员 [15],后又被派到北京市委工作,同年10月就被杀害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席杨匏安在中共八七会议后,被中央派往广东,协助广东党组织接应南昌起义部队南下,并在国民党部队中开展统一战线工作。1927年11月,被临时中央政治局给予留党查看处分,并被取消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资格。 [16]委员张佐臣被派往上海负责恢复重建上海总工会, 6月底,在上海被敌人逮捕,7月初,在上海英勇就义。委员许白昊被派往上海担任中共上海总工会党团书记兼总工会组织部部长,1928年2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同月17日因叛徒告密被捕,6月6日在上海英勇就义。委员蔡以忱被派往湖南,历任中共安源地方执行委员会书记、湖南省委秘书长、湘西特委常委兼军委书记等职。1928年7月中旬,在常德中共湘西特委机关被捕,被杀害于常德。候补委员萧石月在1927年5月28日率领锡矿山工人纠察队到湘潭会师,遭到国民党军队伏击,为不落入敌手,他毅然举枪自尽。候补委员阮啸仙被派往广东,10月任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部长,后又担任农委书记,被派往粤北仁化一带组织农民武装,配合广州起义。     (2)没有独立的资金。按照党章第82条规定,党的一切经费收入,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按照该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受制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如果支持其工作,可以拨给其充足的资金,反之,少拨资金就可以限制其作用。     从总体上来说,监察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革命战争环境中。所以,1927年底,面对空前艰难的政治局面,中共中央发布第26号通告指出:“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同时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员张佐成、萧石月、杨培森等同志之被难,副主席杨匏安同志之被处罚,至今未能行使执权”。因此,“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 [17]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就取消了监察委员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耳熟能详的教训:照搬别人的教条不能解决中国革命遇到的问题,只有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才能找到解决中国问题的好办法。

【作者简介】
邹爱华,生于1972年1月,湖北沙洋人,现为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湖北大学法律顾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 李颖:《共产国际与中共五大》,《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②] 高放:《党章中某些传统规定探微》,《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8年第2期。汤涛:《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党内监督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6期。
[③] 李颖:《共产国际与中共五大》,《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④]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4册),第501页。
[⑤]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84—285页。
[⑥]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87页。
[⑦]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85页。
[⑧]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84页。
[⑨]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4册),第524—525页。
[⑩]  唐正芒:《黄鹤知何去——中共五大纪实》,《党史博览》2002年第6期。
[11]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12] 《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391页。
[13] 《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74页。
[14] 曹佃杭:《苏共中央监察会员会的历史考察》,《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8年第2期。
[15] 张树军、齐生主编:《红色决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16] 王晓建:《大义云天杨匏安》,《中国监察》2006年第17期。
[17] 《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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