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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一般意义上是不能转移的,因为它是法律赋予的特定人的资格。但是,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情况下,原告资格就可能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

  一、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是转移的条件: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这是前提,否则断无转移一事发生。就自然人而言就是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就法人而言就是该法人组织在法律上被终止,如撤销、兼并、解散或破产等。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以内,否则,仍不能发生转移,而是起诉权消灭。这是个消极条件。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不发生资格转移。这个特定利害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法律关系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关系;对法人组织来说就是权利承受关系,即被转移主体与承受者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存在着承受与被承受关系。除上述近亲属的权利承受关系以外,立法不承认其他任何关系作为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其次是转移的内容:很明确,所转移的内容就是作为诉讼原告的一种资格,而不是其他。这种资格既然发生了转移,当然就不复存在于死亡公民或终止法人组织身上,如果有的公民“死而复生”,如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则撤销其宣告并回归其原告资格。法律上既然采用了资格转移制度,就不允许两个主体均有原告资格,应当是非此即彼。

  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规定原告资格转移呢?作为一种制度,究竟是保护已死亡或终止人的权益呢还是为了维护承受方的权益呢?笔者认为: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承受资格一方的权益。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具体行政行为都或多或少涉及到死亡公民或终止组织的财产权,或者行政行为虽然并不涉及到他们的财产内容,如仅涉及人身权等,但诉讼引起的法律责任往往是要通过财产来实现或赔偿的。作为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终止组织的权利承受者,当然就是这些财产权的新的享有人,是有此利害关系的。所以,法律上关于原告资格转移,是考虑到承受者要凭借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资格的承受

  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就法人或组织而言,其承受者就是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只有这些主体能够作为原告资格的承受者。另外,转移与承受的内容均是原告资格。作为承受者既然承受的是一种资格,那么,他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被承受者的意志行事。他可以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还可以撤回起诉即申请撤诉。他不是必须行使这种起诉的权利。当然,如果以前已经进行了诉讼,前原告的行为对承受人是有拘束力的。此外,我们知道,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都是法律规定的,只要法定条件发生,转移与承受均自然发生,它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受原主体与新承受人意志的支配。

  在实践中,如果承受资格要行使其作原告的权利,向法院起诉或参加诉讼,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以及提供作为原告起诉或参加诉讼的必要证据材料。关于期限,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要中止诉讼;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法院要依法终结诉讼。(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康火星)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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