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首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对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指导作用,交通肇事罪显然不能例外。
第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履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而逃逸,似乎没有悔罪的诚意,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只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显然具备了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作为情节加重犯,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在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基础上的从轻或减轻,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
吴寿生 周明华 黄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