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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单位能不能具备自首情节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的经济实体或者组织以其合法“身份”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自从1987年1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走私罪以来,许多单行刑事法律陆续规定了其他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罪名(如受贿罪、行贿罪、偷税罪等)。我国刑法于1997年修订时,不但在总则中设置了单位犯罪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规定,对于绝大多数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此立法背景下,单位犯罪案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是必然的。司法实践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疑难问题尚需研讨,犯罪单位的自首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试就此问题谈两点浅见。

一、犯罪的单位可否成为自首的主体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使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罪犯”等概念,似乎表明立法者未将单位作为自首的主体。同时,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只有罚金,无法适用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有人主张犯罪的单位不构成自首的主体。笔者认为,自首作为一项总则性的规定与制度,应当适用于单位犯罪,理由是: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的犯罪,既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也不同于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单位犯罪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体现了单位的整体犯罪意志,此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个体的犯罪意志是有区别的。既然犯罪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且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可以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内部的自然人的意志独立存在,那么,单位同样也可存在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内部自然人的主动投案并供述罪行的意志,此其一;其二,从自首的处罚原则来看,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无法适用“减轻处罚”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二、如何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

    在承认犯罪单位可以成立自首的前提下,实践中对于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又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就应对单位认定自首;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部分责任人员,不得以自首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而认定单位自首的,不等于就可以认定那些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原因是,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际上并未实施自首行为,而只是实施了坦白行为,因而对此类人员认定自首缺乏理论依据。当然,持此观点者也认为,对于这类人员可以参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上述分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对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作了规范。根据该文件第21条的规定,只要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就应对单位认定自首;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部分责任人员,不得以自首论。

    从理论上讲,犯罪单位自首的意志不同于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内部自然人的意志,因此,单位犯罪自首的构成及认定也应有别于自然人单独犯罪及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首。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单位自首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主体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单位犯罪的单位本身不是“活体”,自动投案只能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自然人或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实行。(2)如实供述罪行。被委派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主要罪行如实交代,而不只是交代次要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此外,倘若单位尚未来得及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就被有关机关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单位自首。

    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案件中犯罪行为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负责实施的,有的则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自己决定实施的;有些案件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了单位犯罪活动,而有的案件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直接参与单位犯罪活动,甚至毫不知情,单位犯罪活动是由其下属具体负责某方面工作的人员纠集在一起,背着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的。因此,是否认定单位犯罪自首应具体分析:(1)当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授权的人员实施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实施具体犯罪的自然人,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的,就可认定自首;其他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自首。(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既应认定单位自首,也应认定其他虽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责任人员的自首。(3)单位犯罪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实施的罪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只认定已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的自首和其他自然人的自首。(4)若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审查和裁判的,也应认定单位自首的成立。

王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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