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以紧急避险损害过当,假如紧急避险行为人故意多损失了500元,这显然是一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故意毁损500元并未达到犯罪的界限,因此没有理由和根据因为行为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损失的500元而认定他构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
在认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时,必须要看到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所避免了的损害,即行为人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定要将损害减去所保全的利益,余下的才是实际损害。所以,此类情况一般都损害不大,主观上一般又情节轻微,因而一般不构成犯罪。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