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上,由学生主持法学方面的高层次连续出版物是从美国的法学院开始的。在当今美国,所有号为“法律评论”的刊物毫无例外,都是由各法学院的学生编辑的。熟悉西方法律学术发展情况的人都知道,这些刊物对法学研究的功绩是多么大。许多所谓“Law Review Articles”正是一座座法律学说史和法律制度史上的里程碑。手边正好有一份刊登于《芝加哥-肯特法律评论》(卷71,1996)上的“引用频度最高的法律评论论文表”,从其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姆斯的“法律之路径”,庞德的“机械法学”,哈特的“实证主义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之趋向”,以及科斯创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等等,都是发表在这类法律评论上。在几所一流法学院的法律评论上,一篇重要的文章出世,马上便引得举世关注,天下议论。法学研究的风格可能由此转变,司法实践的路向或许为之扭转。“龙门刊物”之誉良非偶然。
由学生编辑的出版物能达到如此高的水准,其中当然有各种制度和社会的因素在起作用。美国法律教育的特殊设计,优秀法学院学生的高水准,编辑选任方面的激烈竞争(担任过著名法律评论的编辑这一经历可以成为一个人终身的荣誉和择职时极有力的筹码),刊物编辑理事会的独立地位以及运作机制,稿件的筛选和编辑程序,以及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编辑们为求刊物以及所在法学院的声誉而只发表最具质量的文章,高质量文章发表之后又进一步提高刊物对优秀法学家的吸引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这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法律评论现象”。尽管也曾有论者对这种学生办刊物所存在的缺陷提出批评,但是,美国的法律学术发展今后仍将维持这种法律评论为枢纽的格局,恐怕没有人怀疑。(有兴趣的读者,请参看方流芳教授以《哈佛法律评论》为例的个案研究,载《比较法研究》卷11,1997。)
在我国的大学里,学术刊物的主导类型是学报,而学报都是由学校专门设立由专职编辑组成的编辑部编辑的。在法学方面,一些主要的法律院系都出版有自己的一份或几份这类刊物。学生办刊物当然也有一些,但只是以发表学生自己的作品为主,并且大多属内部发行,影响范围极有限。学报型刊物自有其优点,例如编辑的专业化程度比较高,对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有更深刻的把握;编辑人员相当稳定,因而刊物的风格容易更长久地保持;在经费方面有“皇粮”保障,从而可能避免经济压力带来的商业化运作倾向;等等。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种体制的弊端也十分明显。诸如编辑管理上的官僚化倾向,编辑人员长时间单一的管辖领域和职业生活带来的惰性,吃“皇粮”所要付出的代价--对“皇室成员”必要的关照--以及由于编辑人员过于稳定可能导致的关系因素影响学术质量等等。这只是荦荦大端而已。我曾主持过一份学术刊物编辑工作长达八年,自以为深知其中甘苦和利弊,也深信这种格局需要通过某种全新类型出版物的引进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