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调查核实股权。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即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以及个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享有的、可供执行的股权的公司名称、股东名册、出资额度和公司章程等。
2.制作股权冻结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3.送达股权冻结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限制被执行人任意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实务中,我们应首先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其次是给被执行股权的公司或企业,最后才是被执行人。另外,对于一些特殊公司,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三资企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设立、变更、股权的转让等行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同时向这些审批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避免在法院冻结公司股权后,审批机关又下文同意对被冻结股权进行转让情况的发生。
4.制定处置方案。当必须对被冻结的股权采取进一步措施时,需要制定处置方案,尤其是做好财务准备。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同时,要将处置方案先行告知有关企业和被执行人。
5.股权评估。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则应进行股权清算,并依法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同时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法院直接裁定股权过户或经拍卖转让股权。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但一般采取拍卖成功后股权过户的方式。因为这样既可以广泛地吸引投资者,使转让股权获得更高的价值,又可以使其他股东借此扩大合作伙伴人选,从而选择理想的新伙伴。
7.股权转让的交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法院或者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法院再将价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当然,若申请执行人自己是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就无须交付价款。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股权受让人、相关公司或法人企业、工商部门、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出具股权转让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须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钟建虹 刘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