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错误查封的执行
2006年9月,A县任某从青岛某公司购买了4台机械,并约定了在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青岛公司保留货物的所有权。青岛公司将机械全部运送到了任某指定的场所后,没有支付货款。之后青岛公司多次派人前去催收货款,任某就一直没有支付。2007年11月,青岛公司委托本律师和其公司人员再次找到了任某要求其按照约定返还机械,任某也同意了,在带领我们前去拉机械的时候,任某不见了,而这个时候我们遭到了几十个人的围攻,带头的告诉我们该机械已被任某抵押给了当地银行进行贷款,因为任某没有按期还款,2007年7月银行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该机械现已被A县法院查封。2008年1月我们就向青岛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任某返还机械并赔偿损失,青岛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之后我们多次找到了A县法院要求解封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但A县法院均以该案件尚在审理阶段为由对我们的解封申请不予审查。于是我们向A县法院提供了任某详细的家庭地址以及其对象的工作单位,但法院仍旧以找不到任某为由迟迟不予判决,致使该案件拖延至2008年9月中旬判决才生效。2008年10月该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此时我们再次向A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其解除对我们机械的查封,经过听证后,因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被抵押的机械属于任某所有,于是2009年1月A县法院解除了对青岛公司机械的查封。2009年2月,我们协同青岛法院前往A县拉回了机械。该案件主要涉及货物所有权保留、抵押后的优先受偿权以及查封异议等多个法律问题,希望该案件的成功解决能为同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的进行法律服务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