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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要点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日期、人民法院印章等。

    一、案由

    案由部分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一是要明确表明案由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哪一种;二是可以确定具体案由的,要具体写明;三是案由的确定,应当以本院立案庭审查确定的案由为依据,直接引用;四是对于一、二审案由不一致的,如必须调整可在“本院认为”部分作调整。此外,对于案由的确定一般只作形式要件的审查,不作实质内容考虑。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如果当事人有两处以上住址的,应当以其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为准。

    2.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

    4.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个人合伙的,在表述上应有所区别。一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当事人,并注明其是该字号的户主。对于户主内容的表述,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内容一致。二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三是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表述内容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内容一致。四是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被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只写明律师的姓名和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即可;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包括当事人的员工作为代理人),其表述内容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致。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

    1.作为一审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应逐项表述;属于被告或者第三人答辩的内容可以进行概括描述;对于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争议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可归纳概括。对于一审案件的证据,在诉讼请求后逐一列明。

    2.属于二审案件的,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基本相同。对于被上诉人同意维持原判的,其答辩意见可以省略。对于被上诉人同意原判结果但不同意原判理由的,可以归纳表述。

    四、案件认定事实

    1.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的写作,可以按照时间、地点、人物、标的等顺序叙述。在文字表述上,注意使用叙述性语言。

    2.对于有两个以上事实的,当事人诉讼中涉及多个诉讼内容,案件涉及到两层以上法律关系的,本案中的事实与第三人有一定关联的事实,涉及到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需要查明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而该事实有法律上的意义的,应当分别表述。此外,可以选择以时间先后顺序方式表述,或选择当事人主张等方式叙述。

    3.该部分内容应避免出现与本院认为意见重叠,或对于案件事实进行主观性、结论性、评论性的意见。

    4.注意审查诉讼证据,一般应当对证据进行归纳分析,从证据的“三性”确认证据的效力、作用和真伪。

    5.对证据的描述方式一般为:数量少的证据,可以直接描述;数量多的证据,应当进行类别归纳,概括描述;属于特殊性的证据应当单独描述,如鉴定性结论、公证书等。

    6.作为一审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结合证据写,找准案件的纠纷点,同时注意对事实的剪裁。所写明的事实,应当与案件判决的理由相呼应。

    五、本院认为

    1.在“本院认为”部分之前,可以单列一节写明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问题简单的,可以省略;争议焦点问题在两个以上的,应当逐项列明。

    2综合运用法律分析论证的方法,围绕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有针对性地辨法析理。

    3.“本院认为”部分内容的表述,一般应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分析和认定:一是确定案件性质;二是明确当事人主要的争议问题;三是区分责任性质;四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比例;五是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4.如果是二审案件,应包括对原审法院判决的评价。对于维持原判的案件,应当叙述维持的具体理由;对于部分改判的案件,对维持部分的阐明维持的理由,需要改判的部分,阐明改判的依据。

    5.需注意说理的逻辑性;注意书面语言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分析问题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涉及两个以上争议的,可用数字符号分段表述。

    六、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要做到全面、准确。一是按照先程序、后实体顺序适用。二是按照普通法、特别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可适用的行政规章顺序适用。三是国内纠纷案件不得直接引用国际条约、协议,但可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达国际条约、协议的基本意思。四是对于侵权行为性质的案件,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于合同性质的案件,应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适用正在审理的案件。五是对于审理的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引用我国法律指明的冲突规范,再援引适用的准据法;其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议不同的,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引用的国际惯例,应为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认可。

    七、判决结果

    明确判决的具体项目,对于具有给付内容事项的,要明确给付的款项数额、利息及给付的起止时间段。

    八、诉讼费用的负担

    作为一审案件,仅涉及案件诉讼费用的,写明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的具体数额;有保全费用等,应分项写明。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方式表述,对于涉及改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的,应对一审诉讼费用重新写明。诉讼费的负担表述方式的顺序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顺序。

    九、裁判内容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裁判给付的数额不能多于当事人请求的数额;当事人没有诉讼请求的事项,不予裁判。

    十、制作文书机关和发文号部分

    制作文书的机关,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发文号,如(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ⅩⅩ号。要注意区别判决书与裁定书称谓的不同;注意一审和二审的不同。日期应当以审批签发的年月日为依据。加盖印章时,应当遮年盖日。

    十一、裁判文书中数字、币种和利息的规范使用

    一般情况下使用“123……”等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数额、日期。属于外币种的,应当用汉字表述。对于利息的表述,应当注意年息、月息的区分,其表述方式是:年息为%,月息为‰。

    十二、裁判文书的基本格式和标点符号的使用

    案由、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标题单独占用一行。“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后的标点符号,可以使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黄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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