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型
分
值
年
份年
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
不定项选择
总计
2000年
8
6
0
14
2002年
4
7
4
15
2003年
3
7
2
13
2004年
8
10
4
22
2005年
12
12
2
26
2006年
12
12
2
26
2007年
7
12
2
21
2008年
7
12
4
23
如果把司法考试中考过三次以上的知识点作为宪法学命题的考察重点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司法考试的宪法部分中的重要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国家基本制度”部分,一是经济制度、行政区划、政府派出机关等。二是选举制度。主要包括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与例外规定,选举程序,代表的辞职、罢免,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三是特别行政区制度,一般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国家机构”部分,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元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考察的次重点。常考知识点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主要的基本权利。 第三,基本理论部分是司法考试中涉及面比较少的考点。主要是宪法修改与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实施保障等。新增考点基本反映了宪法学界近年来的热点问题。 从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所列宪法学教学课时分配表(见表2)中可以看出,作为司法考试偶有涉及的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部分占了总学时的31%左右,而作为司考命题重点的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和第四编基本宪政机构只占了总学时的39%。 表2 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大纲中教学课时分配表课 程 内 容
课内学时
实践学时
总学时
导 言
3
3
6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14
2
16
第二编 宪法基本制度
9
3
12
第三编 宪法基本权利
9
3
12
第四编 基本宪政机构
8
0
8
合 计
43
8
51
通过对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大纲》中“教学建议”的研究,可以看出宪法学教学的价值取向偏理论化。该“教学建议”提出:“讲授宪法基本理论时,可着重阐述宪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原则、作用和宪法规范中的宪法关系、宪法与宪政、权力与权利、人权保障与有限自由的关系等重要理念。讲授宪法的基础知识时,可着重阐述宪法一词的演变、发展,宪法分类的形成和意义,宪法与国家、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宪政制度建设的关系、宪法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关系等。介绍东西方宪政文化的差异,以及对系列宪政制度建设的影响。明晰宪法经验移植与宪法发展本土化的统一性……”。单单上述内容所包含的知识容量远远超出了16学时的框架,这势必要挤占后面章节的讲授。 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宪法学教材有越写越厚的趋势,最厚的已达到78万字(例如张千帆教授著《宪法学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这类体系书有助于学生课外阅读和研究生教学,但因为内容过于庞大,并不适合本科生教学。在实践中,通常教材讲到一半多篇幅,教学课时数已经用尽(高校宪法学的课时一般为54学时,最多的不会超过72学时)。课时所限再加上第四编内容主要是一些制度性的规定,不但知识点分散,而且内容比较枯燥,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对此部分均兴趣不大,一般五到六个课时就讲授完毕。“头重脚轻”成了宪法教学中的普遍现象,重理论轻制度与实践成为了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的惯例。往往在教学中对理论性知识点的阐述较多,而对制度性问题的分析较少,基本是讲前半本教材甚至是前几个重点章节,教学中对宪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导致很多学生学完课程后都没有通读过一遍中国《宪法》的条文。 除此以外,宪法学教学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宪法问题讨论的立足点是西方而不是中国,这在宪法基本理论及基本权利部分较为多见。其次,在教学中关于宪法规范、原则、宪政、违宪审查等问题,更多是结合西方来讲授,对中国的实践关注不够。因此,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再次,国家机构部分基本和中学政治教学内容无异,没有显现法学的特点。 通过对司法考试命题要求和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比较,可以发现司法考试对宪法知识点的考核重心是中国的、现实的、微观的制度,特别是要立足规范、关注现实。而在高校宪法学一般教学中则比较关注理论性的、宏观的、外国的问题。两者取向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教学与司考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三、宪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以规范与实践为重心整合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 “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课题。……除了要进行逻辑上或构成学上的优化和重构外, 还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本身进行挖掘、充实和更新。这依赖于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突破和最新学术成果的及时应用, 同时还涉及到教学主体自身对教学内容的驾驭、教学手段的运用、教学方法的掌握等因素。” [2]笔者同意宪法学应当以具体问题为导向,以实践关怀为面向,建立起以“宪法教义学”为主轴的、以“去单纯政治宣教化”的高度学理性和实践性为取向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并由此搭建宪法学教学的体系结构,从而突破我国宪法学课程中长期以来“通论式”、“政治宣传式”的教学方式,突出对学生的规范分析能力和纯正法学素养的培养。 [3]以此为目标,如果要整合完善宪法学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体系以及调整教学的侧重,可以进行如下的改革: 第一,“宪法基本理论”的内容在《中国宪法学》只做简要勾勒,在《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两门选修课中再详细讲授; 第二,“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中国宪法学》中只做人权总论的讲解,具体的权利留待《人权法学》选修课中详细讲授; 第三,《宪法基本制度》中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宪法学》中不再讲授,将选修课《港澳基本法》改名为《中国自治制度》,由该课统一讲授三个自治制度。 根据学生的反馈,笔者发现西北政法大学目前开设的《港澳基本法》并不能很好的涵盖中国的自治制度,而且知识点单一。将《港澳基本法》选修课改名为《中国自治制度》,不仅能拓展学生知识面,而且能建立三个自治制度的知识联系,提高学生横向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四,开设《中国宪法制度与学说史》的选修课,详细讲授我国从清末至82《宪法》之前的宪法制度与宪法学说。近十年来,宪法史研究已成为宪法学界的热点,通过历史的叙事才能重建中国式的宪法知识谱系,该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纵向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宪法文本的精读能力。这门选修课的开设,还可以替代《中国宪法学》中原先涉及历史性的内容。 第五,由于以上选修课的开设《中国宪法学》教学内容省出的课时用来加强现有第二、四编《宪法基本制度》《基本宪政机构》的讲述。也就是说,《中国宪法学》教学应该告别以往空谈理论的做法,围绕规范进行分析,围绕制度进行解释,倡导以“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为重点进行教学总体安排。应当避免将宪法学讲授为法理学。 上述调整方案的优点有三个方面: 一,逐步强化、完善学生对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认识。在一年级《中国宪法学》侧重具体制度的讲授,在二、三年级通过开设《人权法》《比较宪法》《外国宪法》《中国的自治制度》《宪法制度与学说史》等选修课进行理论或具体制度的深化,这样由具体到抽象的讲授,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二,解决了长期以来宪法学必修课课时不足的问题,在保证原有课时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强化了必修课的重点讲授内容,且符合司法考试的考察重点,对学生来说是获得了听课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保证了宪法基础理论的讲述,并没有削弱宪法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和“入门“学科的地位和桥梁作用。三,改革成本较低,不需要对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整个课程体系进行伤筋动骨的调整。除新开设《中国宪法制度与学说史》选修课和改名《《港澳基本法》,其他选修课都已经开设多年,只需教研室内部对讲授内容进行统一,教师们取得共识即可。 (二)重视教学环节的完善 第一,课堂教学环节强调教学方法的创新。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首先,强调情景式学习、体验式学习,使学生在交流与自我反思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正如童之伟教授总结的,“多年来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抽象空洞,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的教学活动缺乏实际操作的案例,这种情况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4]针对我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的情况,在教学中可以引用国外经典案例和国内的类似事例。例如,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条款的合宪性、屈臣氏超市搜身案、官员的名誉案、延安“夫妻黄碟”案等。改教师讲、学生被动听为学生问、教师解答或相互提问与回答的讨论式教学,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其次,开设“诊所式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指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场景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而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只能提供参考性意见,但不要提供“标准答案”,鼓励学生提出质疑并进行论证。 第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强调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学实验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网站http://lawyer.nwupl.cn/)的各项活动。积极进行第二课堂建设,通过沙龙等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性事例研习”等活动,由教师配合课堂教学推荐一些中外宪法学经典著作要求学生课外阅读。学生可以做读书笔记,成立学习小组或者读书会来分享各自体会,以提高其宪法学基础理论素养。 第三,论文指导环节的改革。西北政法大学是全国五所政法院校里较早实行本科论文全员答辩制的学校,而且在实际论文指导过程中注意论文指导目标的分阶段性,将论文指导分为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指导,取得了各方面较高评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学生容易将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培养目标混淆,甚至有些学生的毕业论文就是学年论文的重复劳动,并且学校本身也缺乏这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使得在实践中对度的把握完全由教师自己来掌握,使得预期培养目标的实现出现了较大偏差。按照法学教育的规律来说,从培养目标上而言,学年论文应该注重论文写作技巧的培养,而毕业论文则应注重论文写作水平的提高和理论知识的升华。随着今年司法部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出台和实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写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让在校法学本科大三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第四卷理论部分的考核要求(尤其是对宪法学理论的考核),是摆在高校法学教师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通过教学实践和对论文指导环节的研究,我们认为应该结合论文指导,特别是学年论文的指导,在培养学生论文写作技巧的同时,结合司法考试第四卷对宪法学提出的新要求,适当提高学生选题的理论水平和幅度,在完成培养目标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写作的积极性,也使得学生在写作中有的放矢,达到了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双赢。另外,可以将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取得的论文指导方面的相关经验积极推广开来,以适应司法考试背景下对宪法学教学改革的新要求。 (三)重视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成果的检验和反思,也是教师和学生交流的渠道之一。由于宪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使得宪法学教学中追求的不再是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则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和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的课程和同一课程不同教学环节,对考核方式进行调整,以此来引导学生。具体而言,就是把宪法学的考核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 必修课的考核中,又应严格区分考试和平时考核。其中考试内容和题型应向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靠拢,强调考核学生对我国宪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平时考核则重点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强调考核学生的创造性,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正确的自我意识,善于自我反省,与此相适应,可以采用口试或主题演讲等方式考核。选修课的考察,也应该不拘泥于形式,提倡借鉴司考第四卷的主观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