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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涉及量化指标的立法技巧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垄断法中有不少内容涉及量化指标,如关于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等。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修改过程中,这一标准从最初稿规定的15亿元到去年送审稿规定为100亿元,变化之巨让人无法理解,可见这是一个不具稳定性、连续性的数据。同样的情况在合并规制中也存在,如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多少可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集中度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多少?如果将这些灵活易变的数据都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因它们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较大的波动,对其修改势必影响反垄断法的稳定性。因此,这些数字到底该如何在法律中体现或是否需要在法律中体现,是我们在反垄断立法时需要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西方反垄断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将合并分析的步骤、方法、指标、违法确认原则等都规定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合并指南”中,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而其反垄断法律对此只有原则性的两条规定,始终没有改变,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

    而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改。如德国从1958年施行《反限制竞争法》以来,立法机关对该法进行了6次修订。

    从国外的立法及实践可知,企业合并控制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不适宜一劳永逸地一次性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企业合并申报标准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对这些标准的修改将会影响反垄断法的稳定性。既然这些指标在法律中不宜体现,那么我们何不采取美国的做法,在反垄断法律条文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企业合并的具体分析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及诸多量化指标,则在另行发布的合并指导性文件中加以体现。我们可以将这个指导性文件称为“合并指南”或“评估指南”。这样,法律与配套制度同时并存,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不影响司法实践。而德国、日本的做法导致法律频繁修改,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合并指南”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论,阐明规制企业合并的目的,企业合并的概念界定及其分类等。第二部分是企业合并进入审查程序的切入点:企业合并的申报,包括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时间,申报的主体、内容及审查等待期限等。第三部分是企业合并的分析,包括市场的界定、潜在的反竞争后果分析和抗辩因素及各种参考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破产公司原则、效率原则、国际竞争力等。第四部分,执行机构的职能、权力等。

    发布企业合并指南,可以指导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可使合并企业了解国家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反垄断政策,对自己行为有合理的预期,保障司法安全。同时,因将诸多灵活性指标规定在合并指南中,可以随着经济政策、形势等的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主管机构可灵活机动地不定期发布新的合并指南,从而可以避免对反垄断法律的修改,既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延续性,又能保持合并政策的灵活性。

国家法官学院:彭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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