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反垄断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将合并分析的步骤、方法、指标、违法确认原则等都规定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合并指南”中,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而其反垄断法律对此只有原则性的两条规定,始终没有改变,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
而德国和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改。如德国从1958年施行《反限制竞争法》以来,立法机关对该法进行了6次修订。
从国外的立法及实践可知,企业合并控制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不适宜一劳永逸地一次性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企业合并申报标准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对这些标准的修改将会影响反垄断法的稳定性。既然这些指标在法律中不宜体现,那么我们何不采取美国的做法,在反垄断法律条文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企业合并的具体分析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及诸多量化指标,则在另行发布的合并指导性文件中加以体现。我们可以将这个指导性文件称为“合并指南”或“评估指南”。这样,法律与配套制度同时并存,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不影响司法实践。而德国、日本的做法导致法律频繁修改,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合并指南”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论,阐明规制企业合并的目的,企业合并的概念界定及其分类等。第二部分是企业合并进入审查程序的切入点:企业合并的申报,包括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时间,申报的主体、内容及审查等待期限等。第三部分是企业合并的分析,包括市场的界定、潜在的反竞争后果分析和抗辩因素及各种参考因素,如市场进入障碍、破产公司原则、效率原则、国际竞争力等。第四部分,执行机构的职能、权力等。
发布企业合并指南,可以指导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可使合并企业了解国家对企业合并规制的反垄断政策,对自己行为有合理的预期,保障司法安全。同时,因将诸多灵活性指标规定在合并指南中,可以随着经济政策、形势等的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主管机构可灵活机动地不定期发布新的合并指南,从而可以避免对反垄断法律的修改,既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延续性,又能保持合并政策的灵活性。
国家法官学院: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