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不知去向,设法追回货款
买主不知去向,设法追回货款
2003年12月16日,胡某自称是深圳市某投资控股公司(下称深圳公司)景德镇××宾馆项目部经理,并以该项目部的名义与景德镇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景德镇某公司供应该项目部水泥,单价为448元/吨,合同上有胡某的签名,但没有加盖该项目部公章。
合同签订后,景德镇某公司依约发给该项目部水泥181吨,价值81088元。后由于水泥市场价格上涨,胡某又于2004年1月7日与景德镇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把水泥单价调整为458元/吨,景德镇某公司又依约发给水泥154.8吨,价值70898.4吨。但胡某及该项目部收货后从未支付货款。
2005年11月,景德镇某公司到该项目部××宾馆工地催收货款时,发现胡某已不知去向,工地上签收水泥的贺某和史某也杳无踪迹。在工地上多方打听,均推说不知。后经找景德镇市有关部门了解,得知××宾馆工程确是深圳市某投资控股公司承建,胡某可能是工地上的土建工程包工头,贺某和史某是胡某雇工。
沈英华律师接受委托后,查清了深圳公司的资信情况,了解到该公司是深圳市国有大型投资控股公司,注册资金数十亿,履约能力强,信用良好。鉴于景德镇某公司确实把水泥送到了××宾馆工地,深圳公司是实际受益人,律师遂建议景德镇某公司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深圳公司,估计深圳公司应诉后会出面澄清事实,不会任由包工头拖欠货款而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
果不其然,深圳公司接到诉状后,其真正的项目部经理彭某主动和沈英华律师联系,告知工地上土建工程承包人现为黄某。经与黄某电话联系,黄某承认自己是从胡某处承继工程项目。
至此,沈律师心头如释重负,本案出现了峰回路转的情势。事不宜迟,律师建议景德镇某公司立即与深圳公司联系,争取和解结案,并请求深圳公司协助扣划黄某工程款151986.4元。后经三方协商,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景德镇某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2、黄某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后三天内支付120000元货款,余款景德镇某公司放弃;3、深圳公司担保,如黄某没有如期支付,由深圳公司代扣其工程款。
景德镇某公司在沈英华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摆脱了不利局面,基本挽回了损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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