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
现在为讨工程款跳楼、跳桥的越来越多,为什么工程款总是不能顺利到达劳工手里呢?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的质保金制度如果能好好的执行,或许能解决这个问题。此制度,相信贯彻有力的话,会有所成效。另有业内人士建议,越过包工头这个环节,工钱直接由老板发放。对于那些宁愿降低条件、放弃保障,来拼得眼前劳动机会的农民工兄弟们,只能寄希望于这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