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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人老伯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5-26    作者:孙新律师
一个男人爬上广州著名“跳桥秀”高架桥,威胁要跳桥自杀。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伯悄然爬到他身边,伸手说:“握握手,大家交个朋友吧”
跳桥的家伙刚伸出手,老伯抓住他,将他推了下去.,老伯高兴的向7米高空下围观群众敬礼致敬。自从跳桥者说伤的很重,医药费至少要30万;同时承建商说跳桥者是诈骗后,舆论开始一边倒同情跳桥者、谴责推人老汉。网上还有消息称:“推人的老伯赖健生可能以谋杀未遂遭到起诉,目前已取保候审。警方称,两人均要承担刑责,赖伯已涉故意伤害罪。据了解,伤者可能瘫痪,并坚持要告老伯谋杀。”
作为律师,本人倒是认为推人老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老伯推人的行为是基于对跳桥自杀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的,主观上既无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故意伤害的过失;是出于民事上紧急避险的需要,只不过造成的损失比较大,但是如果跳桥者不被推下他会不会在桥上换个位置再跳呢?会不会在原地跳下,但可能在以为有气垫的保护(气垫未充气)追求姿势而伤的更重呢?谁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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