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安淳从《水浒传》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上)
发布日期:200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从水浒故事这一特殊的侧面作探讨,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社会有杀人、抢劫、盗窃、奸淫、渎职、谋反等形形色色的犯罪,这些犯罪有着复杂的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以及地域原因。对于犯罪,古代中国的统治者有系统的预防方式和控制方式,百姓也有一定的防备措施。犯罪者有自己的犯罪文化,社会各阶层对于犯罪各有自己的文化态度,而统治者惩治犯罪也有特殊的文化内容。
关键词:犯罪;中国;古代;水浒传
《水浒传》内容出于虚构,其故事是出于一代代说书人之口并经由编书人之手的逐步创造而形成的,以《水浒传》中的故事作素材来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难免会有失偏颇。但是,演说水浒故事的说书人,编撰《水浒传》的小说家,以及这部书的一代代听众和读者们,都是古代(直至现代)中国社会中活生生的人,都经历过活生生的事。大家喜爱这部书,不断充实书中的故事,说明书中的描述符合社会生活的真实性。从《水浒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社会的世道艰难、人心险恶、矛盾纷争,也应该可以从中了解古代中国的违法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观念和文化。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尝试对《水浒传》(以百回本《水浒传》[1]为依据)作一种新的解读,藉以从一个特殊的侧面探讨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
一、《水浒传》描写的各类犯罪
1、杀人
《水浒传》中所描写的杀人案件很多。粗略归类,可分为奸杀、仇杀、斗杀、谋财害命和激情杀人。奸杀指因奸情而谋杀。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奸妇、奸夫共谋杀害亲夫;二是亲夫杀害奸妇、奸夫。前者的例子是潘金莲和西门庆共谋杀害武大郎(第二十五回);后者的例子是杨雄诛杀潘巧云(第四十六回)。仇杀指复仇杀人,最典型的例子是武松为兄长武大复仇而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第二十六回)。斗杀指两相争斗之中杀死人命,如,鲁达拳打镇关西,本不欲杀人,但镇关西反抗,两相争斗激烈了,鲁达不留意之间便打死了镇关西(第三回),这就是斗杀。谋财害命指为了夺取财物而杀害财物持有人,如,张青、孙二娘夫妇开店,为劫财物而药杀旅客(第二十七回),就是谋财害命。激情杀人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中,因情绪愤激而杀人。这一类的典型案例有:牛二与杨志胡搅蛮缠,杨志愤激之下一刀杀死牛二(第十二回);王伦先前不接纳林冲入伙,后来又不接纳晁盖等人入伙,林冲愤激之下杀死王伦(第十九回);宋江遗失招文袋,被阎婆惜发现了梁山泊写给宋江的书信,阎婆惜协迫宋江,说要去告官,宋江情急,愤怒之下杀死了阎婆惜(第二十一回)。
2、抢劫
所谓明抢暗盗,抢劫是一种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水浒传》所描写的时代里,抢劫案经常发生,到处发生。这是因为到处有土匪,遍地有强梁。如,鲁智深由五台山前往东京大相国寺,一路上即遇到桃花山强抢民女的小霸王周通、赤松林剪径的九纹龙史进和瓦官寺霸占僧寺的生铁佛崔道成和飞天药叉丘小乙(第五回)。遍地土匪强盗,不仅老百姓深受其害,上层统治者也受害不浅。大名府知府梁中书“使人将十万贯收买金黄色珠宝贝”,打算送上京师为岳丈蔡京庆寿,但苦于路途中有盗贼打劫。他“上年收买了许多玩器并金珠宝贝,使人送去,不到半路,尽被贼人劫了,枉费这一遭财物,至今严捕贼人不获”(第十三回)。为了使这一次的“生辰纲”不再被强盗劫走,梁中书费尽心机。他想使用具有高超武艺的杨志,以便护送“生辰纲”平安抵达东京,可杨志不敢承担这件差使。他禀告梁中书说:“恩相在上,小人也曾听得上年已被贼人劫去了,至今未获,今岁途中盗贼又多,此去东京,又无水路,都是旱路。经过的是紫金山、二龙山、桃花山、伞盖山、黄泥冈、白沙坞、野云渡、赤松林,这几处都是强人出没的去处。更兼单身客人亦不敢独自经过,他知道是金银宝物,如何不来抢劫?枉结果了性命,以此去不得。”迫不得已,梁中书同意杨志装扮成客商前行,杨志则做出了种种努力,但这一次的“生辰纲”还是在黄泥冈上落入了抢劫者之手(第十六回)。
3、盗窃
盗窃是暗中窃取。时迁偷祝家庄的鸡就是典型的盗窃,只是所窃取的财物仅是一只公鸡,构不成盗窃罪(第四十六回)。祝家庄为此事而大动干戈,定要严惩时迁等人,实是有些小题大做。后来时迁受吴用之命偷取了徐宁的金甲,倒应该说是实实在在地构成了盗窃罪(第五十六回)。
4、奸淫
现时代,通奸是违法但不是犯罪。但在古代中国,奸淫(即通奸)是犯罪,男女皆应受惩罚。《水浒传》中所描写的奸淫犯罪主要有两起,一起是西门庆奸淫武大郎之妻潘金莲(第二十四回),另一起是裴如海与杨雄之妻潘巧云通奸(第四十五回)。
5、渎职
杨志押运“花石纲”,在“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第十二回)。后来,他替梁中书押送“生辰纲”,又在黄泥冈上被人劫走。可以说,他是两次犯了渎职罪。第一次渎职,他上下打点,被赦免了罪;第二次渎职,他情知难赦,干脆落草为寇(第十七回)。
6、谋反
《水浒传》中最典型的谋反者是梁山泊的好汉们。梁山泊集团是一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一集团又是由诸多谋反小集团和谋反个人组合而成。原始的梁山泊集团是个谋反小集团,最初加入的晁盖集团则是由抢劫集团转化而成的谋反集团。后来,桃花山谋反集团、二龙山谋反集团、清风山谋反集团等加入到梁山泊集团之中,使这一谋反集团人员越来越众多,越来越组织化和系统化。另外,林冲、宋江、卢俊义等可以看做是单个的谋反者加入到梁山泊大谋反集团之中。
梁山泊集团之外,大的谋反者还有方腊集团。
二、《水浒传》中的犯罪的原因
《水浒传》中所描写的犯罪,其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1、政治原因
政治原因指社会政治(包括政治体制、统治关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对于犯罪的促成原因。古代中国社会(《水浒传》描写的是宋代的人物故事,但反映的是宋、元、明三代共同的社会现实)政治体制是皇权体制(流行的理论认为是封建体制)。皇权体制下,以皇帝为核心(最高点)构成自上而下的阶层分明的官僚政治结构。在这种官僚政治结构之中,各级官僚皆有对上的效忠义务和对下的指挥权力,却皆没有对上的匡正权利的对下的服务义务。而整个官僚集团对于社会下层民众就形成为只有统治、管束、剥削,没有信任、保护、服务的单向的政治压制。这种政治压制剥夺了民众全部的政治权利,迫使民众要么躲避政治,远避官府,要么铤而走险,奋起反抗。铤而走险奋起反抗之日就是走上犯罪道路之时。所以,可以说,皇权体制下构成的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政治集团对民众的单向的政治压制的这样一种统治关系,是造成许多民众犯罪(尤其是谋反犯罪)的根本性的原因。
政治原因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古代中国法律制度,自秦汉至明清变动不大,尤其是《唐律》制定之后,自唐宋至明清,法律制度的变化更小。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刑法、民法综合,而以刑法为主体,而且往往民事案件也作刑事化的处理(对当事人施以刑罚化的处罚),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对此,本文不作展开分析,只是要强调的是,以刑法为主体的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其执行体系过于刻板僵化,并且不仅缺乏人本主义的因素而且缺乏人道主义的因素,对涉案人(包括原、被告以及证人)施以无情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刑事诉讼中的刻板僵化和缺乏人道,必然造成大量冤案,这一方面使得民众畏法避法,另一方面使得一些已经违法犯罪者为了不受刑事诉讼中和刑罚执行中的残酷摧残,进一步抗拒官府,致使小罪变成大罪,轻罪变成重罪。犯渎职罪的杨志落草二龙山成为谋反者,犯抢劫罪的晁盖一伙投奔梁山泊皆成为谋反者,呼延灼、徐宁、关胜征讨梁山泊失败(渎职)干脆投降梁山泊(谋叛),都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
2、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状况和个人经济情况往往是造成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史进在赤松林中打劫路人,是因为他“盘缠使尽,以此来寻些盘缠”(第六回),这是“贫寒起盗心”。西门庆奸淫潘金莲则是典型的“富贵生淫欲”。阮氏兄弟等加入晁盖犯罪集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贫穷。卢俊义被“逼上梁山”,一定程度上则是由于他有万贯家财,过于富裕。晁盖一伙为获取巨额财富而抢劫,张青、孙二娘夫妇为了不大的经济利益而杀人害命,李鬼装扮成李逵打劫路人,蒋门神依附于张都监霸占他人酒店,王婆教唆潘金莲与西门庆奸淫,……可以说,都是为了经济利益的犯罪。
3、文化原因
犯罪的文化原因指犯罪者因自己的文化观念或环境的文化影响等原因而犯罪。武松杀潘金莲和西门庆是为了兄弟大义。这种“义”不仅是武松个人的一种观念,而且是当时社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正是因此,武松作案自首之后,阳谷知县和东平府尹都有意回护他这个“仗义的烈汉”,不仅私下里改轻案情,还替他求人情,从而使得武松只受到较轻的刑罚(第二十七回)。潘巧云与裴如海通奸(犯奸淫罪),杨雄、石秀不去官府控告,而是先杀了裴如海并一个头陀(石秀所为)(第四十五回),后剐了潘巧云和使女迎儿(杨雄所为)(第四十六回)。石秀杀人主要是出于兄弟之义,杨雄杀人则由于不容他人染指己妻的丈夫气概。为兄弟之义和丈夫气概而杀人,虽为法律所不容许,但不仅在古代中国社会,即使在现时代中国社会中,也是一些人的道德观念中的不可忽视的内容。此外,鲁达路见不平拔拳相助,打死了郑屠镇关西;金老父女为了报恩,掩藏斗杀人命的鲁达;宋江为朋友之义纵放了一个抢劫犯罪集团;孙立、孙新、顾大嫂等人为表兄弟之义、亲戚之情,大劫登州府牢,救出解珍、解宝,并杀死王正和毛太公、毛仲义全家。这些都是出于文化观念原因的犯罪。
4、地域原因
犯罪的地域原因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地域往往有不同的常发性多发性犯罪。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市镇多奸淫犯罪和斗杀犯罪,而乡村多抢劫犯罪。
三、《水浒传》反映的犯罪防控
1、 犯罪预防
犯罪是一种对于统治关系的反抗形式。在古代中国,统治阶层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于犯罪,自然会采取一些预防措施。这其中当然以法律为最主要的防控犯罪的工具。法律对于一般民众的威慑作用是巨大的。从《水浒传》的描写可以看出,社会民众畏法避法是一种普遍的心态。如,西门庆和潘金莲共谋杀害武大郎之后,紫石街上众邻舍没有一个敢于替武松说话。连半谙世事、平日与武大非常要好的郓哥也不愿陪武松吃官司。地方上团头何九叔明知武大是被毒害致死,但他明哲保身,保持沉默,直到武松紧逼过来,才私下道明原委。直到武松杀死了潘金莲和西门庆,上述人等到才敢站出来替武松说话。(第二十六回)民众畏法避法虽是防控犯罪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能完全遏止犯罪,甚至不能真正地防控犯罪。这是因为真正畏法避法的民众,实是胆小怕事的小百姓,即使没有法律没有刑罚,他们原也不敢惹事生非,除非象林冲那样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铤而走险。所以,真正的犯罪预防应该是重视消除迫使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如,避免林冲这样的人成为犯罪者。但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们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更不可能采取限制高俅之流的为非作歹以避免民众反抗性犯罪的改革弊政的措施。所以,法律(刑罚)之外,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所采取的预防犯罪措施就主要集中于治安预防。
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治安预防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严密的治安制度,二是物防设施防。古代中国社会的治安制度有保甲制、连坐制、户藉制、旅客住宿登记制等。农村设立保甲制,其基层单位是保,保有保正,负责一保之治安。如,晁盖即是东溪村的保正。城镇有连坐制,一人犯罪牵连全家,一户违法,邻里皆有检举之责。晁盖犯了大罪,阖户所有人不论老小都必须跟着他逃走,(第十八回)原因就在于不逃走会因牵连而受刑罚。宋江杀死阎婆惜之后之所以只需一人逃跑,则是因为他家中早已预先备办了他父亲与他脱离父子关系的法律手续,取得了一张能证明已断绝父子关系的文帖。(第二十二回)不然,到宋家捉人的众公人一定会把宋太公以及宋清捕进县衙治罪。武大被谋杀,紫石街上众邻舍都不敢说话,怕的就是受到牵连。旅客住宿要登记,必须写明姓名、职业、来自何地、欲往何地,旅店每月上报当地里正,以备官府查看。这就是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晁盖等人抢劫“生辰纲”之后终于被追查出来,就是因为他们以贩枣人身份登记住店时,留下了疑点。(第十八回)
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很重视用物防设施防来防控犯罪。如,城市的高城墙既防外寇也防盗匪。再如,祝家庄的村防设施,外人进得去出不来的盘陀路,则是农村中很典型的防控犯罪的设施。
物防设施防在本质上应该是被害预防。此外,《水浒传》中所描写的预防犯罪被害的内容还有很多。如,梁中书选用杨志护送“生辰纲”,杨志押送“生辰纲”夜行昼宿,目的都在于防备“生辰纲”被劫。(第十六回)又如,鲁智深一路潜行,暗中保护林冲,是因为他预料到两位解差会谋害林冲。就在两解差动手杀向林冲之时,鲁智深迅即冲出来救护住林冲。(第九回)在《水浒传》的具体描写之中,行路之人皆随身带有武器。这除了防备遭遇凶猛野兽之外,很大程度上是防备受到犯罪者的攻击侵害。
2、 犯罪控制
区别于犯罪预防的犯罪控制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控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控制,一是为了防止犯罪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为了防止犯罪者进一步犯罪。为此,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们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刑罚制裁,二是军事镇压。
刑罚制裁要启动一整套的刑罚机器。从立案侦查、逮捕审讯、判决定罪到执行刑罚,古代中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系统对于犯罪者来说都有很特别的控制、规治和矫正的作用。从侦查的角度看,古代中国有很具才华的侦案人员。在上司残酷催逼下办案的何涛,能排除万难,从乡村旅店旅客登记簿上,查出线索,追踪到案犯。无为军中赋闲的黄文炳,能从宋江的一首醉后题诗之中嗅出其谋反的欲念,其后又一再识破宋江的装疯和梁山泊伪造的蔡京家书,都能说明此人的确是破案之高手。从审判的角度来看,古代中国又有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技术。一是涉案人(作案人、原告人、未死的被害人以及证人)全部拘押,待审明判决之后才释放无罪人员;二是有很讲究的刑事讯问手段。在《水浒传》的全部描写之中,作案受审时没有受刑的,大概只有武松一位。这是因为他作完案即去自首,案情明晰,认罪诚恳,而且因为他是为兄长复仇而犯罪,知县有意回护他。武松之外,其他人不论是真正犯了罪的(如宋江杀害了阎婆惜,确实犯有杀人罪)还是蒙冤受屈的(如林冲是受高俅陷害误触法网)都逃不脱审讯时的毒刑。从刑罚的执行来看,古代中国有对服刑犯人的严格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同样包含着对人性的摧残。《水浒传》中所描写的沧州、孟州、江州、登州等处的牢城营,都以杀威棒对待新到服刑犯人,都对服刑犯人施以严密的监管。
军事镇压是对付无法对其施以刑罚的犯罪者。如,对梁山泊集团这样的颇具规模的武装造反者,统治者难以将他们捉拿归案判罪惩处,就只能调动军队施以武力镇压。武力镇压一方面可以直接消灭犯罪者,另一方面可以将被打败的犯罪者捉拿归案施以刑罚。如,对方腊造反集团,统治者利用招安来的宋江部队成功地消灭了其绝大部分的人员,最后又捉获方腊,押解到京城治罪(第九十九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