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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LPC与法律诊所看英美两国法律实务教育的差异
吴如巧
【学科分类】比较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自西南政法大学于2006年在大陆高校中率先引入和启用LPC法律实践培训课程之后,大陆其他高校也相继开设了此类法律实践培训课程。在此之前,大陆高校借鉴美国经验,普遍开设了“法律诊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教学。目前,大陆高校的法律实务教育主要采取上述两种形式。虽然同为法律实践课程,但LPC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不完全相同。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正确认识二者的不同之处,并可以透过它们,窥探英美两国在法律实务教育方面的差异。 LPC的全称为Legal Practice Course,即法律实践培训课程,其最早源于英国。众所周知,英国的法官、检察官基本都出身于律师,因此,律师构成了英国整个司法界的核心和基础。英国历来崇尚精英司法,与他国相比,其律师资格的获得途径别具特色。在英国,法律的学术教育和律师的职业教育严格区分。对于有英国法学学位的申请人,首先要将其学历证明提交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经过认证后由律师协会把申请者接纳为协会的学生学员,接下来才能进入下一必经程序,即法律实践培训课程(LPC)的学习。法律实践培训课程与法学学术教育不同,其强调培养学生成为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实际技能,因此其所开设的核心课程就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律师的财务问题等。除了教授学员法律知识外,法律实践培训课程还向学员传授律师的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和执业技术等。从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到如何检索一个案例,法律实践培训课程无不注重培养学员具备作为一名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技能。法律实践培训课程有全日制一年和业余学习两年两种方式,上课以2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为主,并以大量的模拟方式进行教学,如模拟会见客户、模拟辩护等。教材则由英国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也译为“律师公会”)教师专门编写。在完成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之后,申请人须在一家事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导师的带领下学习执业经验,从事辅助性工作。两年实习期满,经过律师协会审核认可之后,实习律师将成为正式事务律师。不难发现,法律实践课程设立的目的,是要保证实习事务律师在实习合同开始之前即具备有效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英国法律实务教育课程除LPC之外,还包括BVC课程。BVC(Bar Vocational Course)课程全称为出庭律师职业训练课程,其与LPC课程在课程设置等方面都是类似的,不同之处在于BVC课程的学习只有全日制一年这一种方式。另外,BVC课程与LPC课程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也不相同。LPC课程面向的是有志于成为事务律师的学员,而BVC课程则面向今后将成为出庭律师的学员。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英国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与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在执业资格的取得、业务范围、行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均迥然有异,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化律师制度。除中国香港地区外,英国的这一律师分立制度并未被其他国家和地区移植或效仿,因此在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中独树一帜。不仅如此,想成为出庭律师的学员在结束BVC课程之后,就可以称自己为出庭律师了,但其若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则尚需在出庭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这也是与LPC课程所不同的。 需要指出的是,学员参加LPC课程或BVC课程课程的学习,其前提条件是学员须具有合格的法学学位(qualifying law degree),如开放式大学的LLB(法律本科学位)。如果学员取得的是非法学学位(如历史学、生物学等),则需要先修完全日制一年、业余两年的转化课程(conversion courses)作补充。转化课程称为CPE(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共同职业考试)或PgDL(Postgraduate Diploma in Law,法律研究生学位课程)。PgDL课程是为那些想从事律师职业但没有英国法学学位的人设计的,该课程的学习相当于获得一个法律学位,能增长学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使学员具备律师的思维方式。PgDL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研究方法,主要集中学习制定法和案例法的解释及欧盟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另外还要学习法律图书和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方法;其次是英国法的七个主干课程,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刑法、衡平法和信托法、财产法、欧盟法;第三是选修课程,学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爱好及发展方向选择学习。 发端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教学性课程。其在法律教学中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法学教师或者专职律师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环境或者模拟的环境中参加法律运用过程,以此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引导他们从职业法律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首先是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沿袭的是英国的学徒制。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涅狄格州利奇菲尔德创办了美国第一所法学院,开始施行以授课为中心的学院制教育模式并取得了成功。1870年,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反对当时盛行的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坚持实行法律教育改革,推广“案例教学法”。此种教学方法突破传统法律知识讲授的弊端,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获得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其所产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相隔离的缺陷却受到了学者们的诟病。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20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科·弗兰克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践机会。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那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并为其他大学法学院所仿效。民权运动的高涨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发展的契机。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民权运动高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的意义。因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平等权利和正当程序原则时,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存在巨大反差。特别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方面,往往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正是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还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可以说,法律诊所的设立,本身是法学院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也是法学院教师、学生主动向社会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方式,正因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也就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其模式具体包括如下三类:首先,就实施的场地而言,可以分为内设式诊所与外置式诊所。内设式诊所开设在大学校园之内,主要是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相联系。学生在教学人员的督导下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代理。内设式诊所就当事人(“客户”)所接受的服务而言,并不亚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尤其难得的是,它培养了学生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外置式诊所则是将学生安排在法学院之外,并在非教学人员督导下从事法律工作。一般而言,学生参加这一活动的地点是在律师事务所。其次,从法律诊所教育的训练形式看,包括经验性的、实践性的以及主动性的训练。经验性的训练主要是通过教师传授和观摩律师行为,来取得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实践性的训练则是通过参加具体的法律事务的办理,例如法律援助等,来实际参加法律活动;主动性训练则是通过学生积极主动地了解法律的运作情况,例如进行社会调查等,为明确司法运作程序提供第一手的素材。第三,从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来看,除了传统实践性教学的技能培养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即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诊所的教育中,人们所持的基本观念是,“道德问题来自于我们和我们学生的工作,出现在我们客户案件的真实事实和背景中,也因此应通过磨练判断力予以解决。”同时,这也是法律诊所教育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式所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为学生的道德成长提供了一种机会,并不必然保证学生通过这种教育就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这种教育方式将学生置于道德主体的角度,体现了由成年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社会期望。 法律诊所教育方兴未艾,其在美国已经稳稳扎下根来,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不仅如此,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诸多法律院校已成功地借鉴了这一教育方式。就连法律实务教育十分发达的英国,也受到了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影响。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建立第一个公开的法律诊所以来,经历了70年代早期诊所处于孤立地位;80年代相对缓慢发展;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并在法学院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和可靠的地位这样三个发展阶段。英国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诊所活动在英国绝大多数新老大学的本科课程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此外,模拟诊所也越来越多。 从前述对英美两国法律实践教育课程的简要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二者所存在的诸多差异: 1.教育理念与功能定位不同。英国的法律教育分为理论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阶段,任何有志于成为律师的学生,都必须在接受理论教育之后,进一步接受职业教育。LPC与BVC课程设立的目的,是要保证实习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在实习合同开始之前即具备有效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因此,英国的法律实践教育相当于律师的岗前培训教育。而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旨在克服与弥补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并顺应民权运动的潮流,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其在注重提高学生自身实践能力与专业技巧的同时,也强调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并从中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职业责任心。 2.所针对的对象不同。LPC与BVC课程分别针对将来有志于成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学员。而法律诊所教育所针对的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院的学生。虽然在参加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时学生们被要求“像律师一样思考”,但学生们毕业后并不一定从事律师职业。 3.课程设置的不同。LPC与BVC的课程设置基本相同,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律师的财务问题等。除此之外,英国的法律实践课程还向学员传授律师的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和执业技术等。而法律诊所教育则与法律援助密切相关,因此,其课程的开设往往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如有的诊所专门开设针对特定对象的课程,如劳动者、消费者或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有的诊所课程的开设针对对象更为广泛,统称为弱者权利或公民权利的保护。有的诊所专门针对特定法律领域的案件,如形式案件、民事案件、公益案件等;而有的诊所则横跨多个部门法。 4.是否经过实习阶段不同。在英国,学员在参加完LPC课程和BVC课程之后,一般都要经过实习阶段,前者期限为两年,后者为一年。而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之后一般无需再经过实习阶段,因为诊所教育本身便是实践性教育,其与实习有异曲同工之妙。 【作者简介】 吴如巧,男,安徽淮南人,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诉讼法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