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在权限划分上并不明确,在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权限不明的灰色地带。综合执法组织作为极易导致行政行为越权,根据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人民法院只能依法予以撤销;而不作为又极易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相对人要求综合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根据相对人起诉对象不同作相应处理:如果相对人要求综合执法组织履行法定职责,而该职责又确属其所有的,责令其履行;如果该职责不属于其所有,则属于专业执法机关不作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因职责划分不明而无法确定适格被告的,推定由专业执法机关为被告,这是由职权法定原则决定的,权力未明确授予的应视为未授予,以防止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