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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之甄别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立明 赵德关
  综合执法是行政综合执法的简称,意指一个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对一定范围内行政事项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专业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专业管理法律规范为依据,单独行使其全部权力的执法制度。

    实践中,由于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在权限划分上并不明确,在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权限不明的灰色地带。综合执法组织作为极易导致行政行为越权,根据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人民法院只能依法予以撤销;而不作为又极易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相对人要求综合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处理。根据相对人起诉对象不同作相应处理:如果相对人要求综合执法组织履行法定职责,而该职责又确属其所有的,责令其履行;如果该职责不属于其所有,则属于专业执法机关不作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因职责划分不明而无法确定适格被告的,推定由专业执法机关为被告,这是由职权法定原则决定的,权力未明确授予的应视为未授予,以防止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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