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四奇:法学研究能否跨界——一个似乎很幼稚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学研究能否跨界,这本不是一个值得专门商榷与探讨的问题。如果非要说它也是一个问题的话,那么它也只是一个老得掉牙式的问题。然而,这个本不是什么问题的问题却成为一个事实上必须加以澄清与解说的问题。前不久,笔者在法律思想网上发了篇随笔(“法治进路中,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一个时间的问题”)。由于对于民法学知识肤浅式的一知半解,所以本人单从一个时间的角度对于我国物权法草案演进的那场是是非非发表了下拙见。可殊不知,尽管笔者的分析是一维性的时间视角,但是毕竟也有“侵犯”了民法学界势力范围之“侵权”嫌疑,因此我博士期间的同学冯桂博士终于按捺不住,挺身而出了,“指责”我跨界到民法学界已圈定的领地。开始我本想念及同学友情而隐忍不发的,但在转而思之后,我认为友情归友情,学术切磋归学术切磋,不能将两者混而为一,因此我还是想一吐为快,还是想从一已之见来说明下非民法界的学者能否将自己的“嘴巴”伸进民法学的“食槽”中分得“一杯羹”,或者说得更宏大些,法学学术的研究能否适度地跨界而为。
在《三国演义》中,开篇就有“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表述。尽管这合合分分的哲理并不必定能适用于人们对法学真理性命题的探讨之中,但是若我们潜进人类法律文明推演的历史之中,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学研究中部门法学划分演变的轨迹,那么我们也就不难发现为了法学真理性知识探求之需要,法学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个“赤裸裸”的合合分分的辩证规律。在人类法律文明萌芽的初期,由于社会关系的相对简单性与朴素性,及学者们对法律真知把握的相对肤浅性,当时的法学在研究对象的类别上呈现为大一统的格局。然而,后来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纷繁复杂,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对立性的形成,这一社会发展的特点就直接促使古罗马时期的法学研究中就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之分。
尽管相对于时间来说,世上万事万物都必定不可逆性地是历史的,但历史的演进又必定是如同滚雪球一样附带着旧事物的痕迹缓缓前进的。因此,在人类法律文明变迁的长河中,这种公私法之区分由于其合理性而被得以代代传承,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人类对法学部门的划分在术业有专攻思维的指引下也一步一个脚印地从抽象走向具体。这样一种法学研究的实践也恰好反衬出了马克思所说过的法学实证命题:“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然而,时至今日,尽管“泾谓分明”的法律部门法研究模式已极大地突破了边沁所提倡的“除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外而不存在其它第三性法律部门”的专业划分理论,但是作为理论法律人的我们必须感觉与认识到这样一个“铁板钉丁”的事实,即在“部门法学日渐驰骋法学天下,并日益凌驾与自豪于唯美性的法学理论”的今天,法学研究已突显出了大合与小合的趋势。君不见,在法理学研究中,现代综合法学派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所有法学流派研究的归纳与总结的功效。法律人的结论若要使人滋生一种心悦诚服的作用,那么他就必须讲事实讲证据。如尽管波斯纳作为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言人从心底里有些“瞧不起”自然法学派,但是他仍不得不承认:“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此外,尽管部门法学各种教材与著作都在开篇不约而同、及不惜笔墨地论证本学科属于一学独立的学科,然而若我们能理性地拨开这层层迷雾,那么就不难发现许多目前在学界已被独立出来的学科都是杂交的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合),如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尽管法学的演进为一个“学者们在自己的自留地里辛苦劳作,意图标新立异”的过程,可谁又能断然地否认法学理论的研究最终还是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研究呢?如果有人拒绝这样的命题,要么他就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要么就是在逆着自己的职业良知,要么他就是法律帝国中的“上帝”或口含天宪的“国王”。要知道,法学学界的巨人都是踩着别人的肩膀前进的。
尽管当下法学已从形式上摆脱了哲学、政治、伦理与道德的奴隶而成为一门独立门户的显学,可谁又能否认法学仍与上述学科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关系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作为时代显学的法学到目前为止仍是上述学科的“半个奴隶”。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而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与推陈出新又决定了作为回应的法律之朴朔迷离。也正因为这一点,因此才衍生出了社会学家埃利希所言的“任何法律的命题都不能提供法律全部图像”的真知灼见。借用霍贝尔的话来说:“法有许多的面,要认识法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单从一个角度看或者只从一个学科、运用一种方法来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这也正是专业的法律家经常忽略的问题。”
法律是世俗与功利的,其基本功能在于解决自现实生活中所浮现的问题。法律实用性与消费性的这种品性也注定了“自管自家门前雪而休管人家瓦上霜”的研究是一种“缺胳膊少腿”的研究。比如就个案的凶杀案来看,其所涉及的不仅有刑事法,而且更实质性地牵涉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而只有多个专业法律机器的启动才能达到“对国家来说,社会秩序得以保障与稳定,而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正义得以申张,金钱的赔偿使其受创伤的心灵得以抚慰”的效果。数年前,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罪与非罪问题引发了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与经济学界的一场利益博弈的拉锯战。从表象上看,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也行,但是若我们并不孤立地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来考量,而将该案罪否问题与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取向相勾连,那么我们就自然而然地从金融安全价值优先的角度得出孙大午难辞其咎的推论。也正因为这一点,刑法学界就派生出了金融刑法的研究。
“法学研究能否跨界而为”似乎是一个根本上不得台面的问题。然而,在法学学习与研究的实践中,由于法学专业的分工至少从形式上圈定了职业学人“觅食”的领地,所以学者们或身不由已地或潜意识地在事实上排斥“非法”的入侵者。若真有此类不安份守已者踏入了设定的“雷区”,那么则其可能就会被“指控”为“侵略”,这种指控可能的依据则是非本专业人士,由于对专业知识的无知,所以不具有在该领域内“评头论足”的资格。客观来说,此言也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既然法学是一门源于社会的科学,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产出、变更与终止的人,无论其是一个大字识不得一箩筐的大老粗,还是法学学界的泰斗,他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只是公信力不同而已)。此正如同“秋菊打官司”案中的秋菊一样,尽管秋菊并不具有法学家的知识,但是她就认准一个理儿,那就是“你可以踢人,但绝不能往那地方踢”。很早以前,伏尔泰老人也曾说过:“尽管我不同意你的主张,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此看来,圈定势力范围的研究除了证明研究者本人的法学素养外,也还反映出了目前法学研究中的一大习惯性的流弊。
* 作者简介:黎四奇,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6年12月13日草成于湖南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