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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的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是否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原告张某某的儿子于2007年2月驾驶机动车与被告马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的儿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赔偿问题,原告张某某以马某某和马某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的儿子户口虽然在农村,但其在城镇某企业上班,且已工作超一年,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8930元,被告马某某赔偿56000元。
调解结案后,被告马某某以原告的儿子系农村户口,原告不应当享受城镇居民标准为由,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再审。
通州市人民法院以复查认为,马某某的儿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镇区某企业上班,且已满一年,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在法官的动员之下,自愿撤回了再审申请。
法官点评: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一般应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来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虽登记为农村户籍,但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1、在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
2、配偶为城镇居民,且本人居住在在城镇的;
3、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的;
4、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5、不再拥有承包土地的;
6、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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