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立法
在中国法院网上看到,于5月13号实施的《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制定过程参考了不少律师的意见,其中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则是来源于河北省一位律师的建议。(见《能动司法 应对危机》一文)
笔者作为律师看到法律制定过程中有律师参与,提出意见被采纳心里感到非常高兴。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谁对社会中问题了解的多,谁就更具有发言权,律师无疑在执业过程中看到并处理过大量的是是非非,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社会存在的问题无论在法理还是情理上有着深刻的见解,律师就应当在立法过程发挥中更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具体参与的立法工作的人员,到底有多少接触过社会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又到底有多少能把社会问题又法律语言表述出来,用老师周旺生教授的话说:“立法过程就是一个普法过程”。
真希望之前出台的律师法要是听一下我身边律师们的意见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