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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李芳平妨害作证罪案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芳平

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的李芳平在女儿被害后,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故而指使本村村民做假证诬陷他人。2008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李芳平因女儿李某某失踪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排查,王某有作案嫌疑,当日即传唤王某。王某供述了自己杀害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查明,王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芳平认为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公,自己有冤,多次到北京上访未果。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李芳平就心生邪念,指使本村村民李志全及其外甥赵小文到派出所做假证,以此证明李某某是被王某的奶奶所害。

【裁判】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芳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理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由于对女儿被害的处理结果不满而使用了伪证的方式来替女儿“讨回公道”,却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触犯了刑律最终将自己送入牢狱,在分析该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法律界定与事实辨析。

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亦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如果采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妨碍证人作证的,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其中前者是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后者是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并不一定是证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亦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亦即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之动机来实施此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亦即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而情节严重则是加重情节,而无论证人的作证行为是否依照行为人的意愿发展。

在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而产生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想法并予以实施,是符合上述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的。

相似认定:即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共犯的差异性界定。

所谓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共犯存在一定的重合和相似性,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妨害作证罪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刑事诉讼活动,而且还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而后者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构成伪证罪,那么采取强迫、威胁、唆使或者贿买的方式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犯,这样就产生了伪证罪的教唆行为与妨害作证罪的正犯行为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故仅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如果证人不构成伪证罪,那么行为人就直接构成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人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最终均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在本案中,虽然本村村民李志全及其外甥赵小文到派出所做假证的行为性质未予以认定,但是被告人构成妨害作证罪是毫无疑问的。

量刑认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酌情从轻处罚是法院在法定从轻处罚的领域之外,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贯表现以及悔罪程度等情节,选择给予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体现了批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判断来源,不仅是当事人用以证明自身权利的强大武器,也是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审判的唯一根据,因而证据的真实性在审判过程中极其重要,而在本案中却出现了做假证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运用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同时注意证据的效力排位,其中证据原件的效力要强于复印件,第一手证据要强于传来证据,如果没有能够直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则需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尽可能多地搜集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

2.其次,千万不要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在遇到诸如本案的情形时,应当从法律上寻找救济的途径,比方说上诉或者申诉,而不应当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来坑害他人以寻求自己心理上的平衡,最终结果只能让自己接受法律的惩罚。

3.最后,对于法院来说,在审判过程中,需要甄别真假证据,严格依照有效性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案,不可徇私枉法有失公正。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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