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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①在人类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符合时代特征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指导着人的思想,规范着人的行为,协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着社会的和谐。有些道德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或法律解释机关的解释行为而转化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在法治社会,法律的进化与发展离不开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也离不开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框架下,如何处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成为实践中的新课题。 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和距离,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道德规范未必与法律相统一。这样,社会中就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行为规范,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这两种规范对人们所起的规范作用不同。道德规范从道德层面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在法治社会,一方当事人违反道德规范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依靠非法治的力量,采取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而对于违反法律规范的情况则不同,在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则可通过法律途径,依靠国家强制力量获得救济。在道德和法律对同一个事物的规范有矛盾的情况下,人们就会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寻找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解决途径,这往往出现一方持道德准则作衡量标准,而另一方持法律规范作衡量标准的现象。对同一事物所存在的不同评价准则往往导致纠纷更趋复杂化,矛盾解决的结果往往也难尽如人意。构建和谐社会的乐章中便不可避免地添加了不和谐的音符。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关于男女双方的婚约彩礼有这样的道德规范。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男方是否向女方赠送婚约彩礼取决于双方自愿;如果男方向女方赠送婚约彩礼而由于男方的过错终止了婚约,则男方一般不得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即使提出该主张也不会得到群众的认可;而如果由于女方的过错而终止婚约,则男方可向女方提出退还婚约彩礼,如果女方拒绝退还彩礼则会受到来自社会道德的谴责。这种道德规范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延续到今天,也有其值得肯定之处。在当前情况下,群众认可该道德规范,视该道德规范为善良风俗,为“国家法律”。如果发生婚约彩礼纠纷,双方在此种道德规范的规范下一般均会主动履行“道德义务”,纠纷也会很快得道解决。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并不罕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就是典型代表。该条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离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据统计,自该司法解释颁布以来,某省辖市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分析该类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该司法解释的颁行,不可谓不是原因之一。据统计,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并不高,主要是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婚约彩礼女方应该返还;而女方则认为根据习俗和道德,男方有过错,其不应该退还彩礼。双方各自所持的衡量标准不同,使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在依法治国框架下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建立公平合理、为群众认可的法律规范体系;将为人们所认可的良好的道德和善良风俗与法律规范相统一,为人们提供一个正确认识和指导自己行为的规范。只有这样,在依法治国框架下的和谐社会才会有道德的支撑点。当前,相关机关应抓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与道德不相容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取舍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353页。 (作者: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