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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山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此后,素有“编外法官”之称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日益增多,既促进了司法民主、审判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又有益于防止腐败。人民陪审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和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需要。

  一、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情况

  以笔者所在区域广西巴马县为例,全县总人口24多万人,法院年均审结案件600件左右,目前有法官28人,占干警总数的53 %.辖区有人民陪审员6人,平均年龄43.3岁,已参加过上级法院业务培训只有2次,6人中有5人为中共党员,1人获取全日制非法学大学专科毕业,其余5人通过在职教育获取大专文凭,这5人中有2人所学专业为法学,6名人民陪审员均来自全县政府部门,有4人为政府职能部门领导或单位二层机构正职领导,余下2人为普通干部。

  今年1至4月,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该院开庭审理案件  5人次。参与审理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纠纷案件。

  二、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次数减少原因

  1、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是政府部门的业务骨干力量,即便是法院诚邀其参加审判活动,不说随机抽取就是指定选择也要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是否有时间。实践中多数人都难以脱身来参加。目前该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形式上的管理,业务庭要随机选择他们参与审判活动,必须先通过政工科联系;如果政工部门联系未果,业务庭既要考虑案件的审理期限,又要联系院内其他法官。迂回的工作让多数人颇有厌倦之感。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法治社会中,有谁愿意去追求司法民主而放弃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2、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推行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后,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人民法庭积极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所审理案件60%以上均采用简易程序。如该院今年1至4月,审结206件案中,有65.2%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3、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薄弱。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大多为疑难案件,按现有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让他们参加审判活动有些勉为其难。由于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与法官存在明显差距,实践中与他们组成合议庭后,还要引导他们如何办案,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工作量。许多业务庭据此害怕影响案件质量而宁可尽量减少使用人民陪审员的次数。此外,法官办案要受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和惩罚,而现行立法对人民陪审员却没有这一规定。如果按照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合议庭的法官会受到惩罚,而人民陪审员却没有,难免有人鸣不平。

  4、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认识不力,多数领导不准不积极支持本单位从事陪审工作的人员参加陪审案件,有些单位以工作量大为由阻止。基于部分领导的这种认识,陪审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在很多地方完全被抹杀。

  三、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

  1、监督工作形同虚设,司法民主泡汤。今年3月,广西河池某地上书要求陪审员履职就应证了这点。因为人民陪审员是社会监督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审判案件过程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对职业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有促于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代表普通民众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没能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司法公正难以完全实现。

  2、法律宣传和普及受到扼制,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缺乏有效理解,实现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四、今后工作设想和建议

  要想使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司法审判中真正得以发挥,实现真正的司法民主,就必须不断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1、加大宣传力度,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首先。法官应转变观念,要改变过去忽略和轻视陪审制度的态度,从建立民主政治、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院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去认识陪审制度的重要价值、现实意义,自觉树立依法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实施监督的观念。其次,人民陪审员应摆正位置,深刻认识到陪审工作的任务和作用,在工作中严守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积极、正当地行使职权,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初衷和力量。

  2、加强法官和陪审员职业的互动作用。法院审理案件追求的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其思维强调法理和注重社会普遍正义的实现,而人民陪审员作为来自普通公民的非职业法律人,其思维更多强调情理和注重个别正义的实现。二者共同审案,使双方思维方式相互影响,从多种角度分析问题,使用权裁判结果既讲法理又讲情理,既有法律的威严又不失人情味。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来自普通公民、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其语言、思维更符合一般公民的理解习惯。人民陪审员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便于当事人接受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3、制定法规是完善陪审制度的基础。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对于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现实意义。所谓完善不是对现有的法规进行简单的修改与增补,而应是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并使之与相应的诉讼制度及规则相结合,形成一套既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同时又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科学经验的司法审判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与培训、考核机制,形成一套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4、建立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的陪审员由于缺乏物质文明保障,从而导致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很难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光靠法院的补助,一时难以满足陪审员陪审期间的生活保障,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的给予补助更少,这样无形中挫伤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建议国家或地方人大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家或地方财政专款拨给法院,由法院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解决陪审员的生活待遇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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