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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侵权模具”的执行——上海二中院执行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制裁决定案
发布日期:2009-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对于如何公开、公正地确认侵权模具并实施收缴,以及妥善解决与收缴相关的后续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法院通过该案的执行,作了有益的探索。

案情

    原告瑞典王国法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空调用板式换热器法人,其产品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该公司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就其享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向我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经审核后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授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专利权。

    2005年2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购得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生产的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认为恒力公司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发明专利权,遂于同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力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行为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享有的ZL94192808.X和ZL96198973.4两项发明专利权。

    法院依法判决恒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此外,鉴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诉请销毁恒力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且恒力公司在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起诉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法院依照民法有关规定,作出制裁决定:收缴恒力公司生产的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模具,并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

执行

    为了确保制裁决定的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数次赶赴江苏省江阴市恒力公司处进行调查,查封了相关侵权模具,并为收缴行动的实施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合议庭最后确定了收缴行动的实施方案。

    2007年5月25日,执行法官、鉴定专家、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出的外方代表等一行赶赴江苏省江阴市,对恒力公司的两副侵权模具实施收缴、销毁。根据行动方案,到达执行现场后,法警首先进行了清场,随后通知恒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场,经法院委托的鉴定专家和外方代表共同对法院先前查封的侵权模具现场核对无误后,法院对该模具予以了收缴,并由法院事先指定的,当地收购废旧金属物资站有切割技术的人员来担任的侵权模具销毁人,对侵权模具当场实施了销毁。至此,本案顺利执结,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代表在执行现场自始至终观看了收缴和销毁侵权模具的全过程,对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也对中国法院的公正执法表示感谢。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承晔

   本案系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案件,法院作出的制裁决定是收缴侵权的模具,执行的对象是特定物,不具有替代性,只能是唯一的。收缴仅从字面上理解是一个行为,但事实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如何收缴的具体程序和步骤以及所要达到的要求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该案的成功执行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乃至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如何公开公正地确认侵权模具是执行程序的首要前提

    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属于特殊领域,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于执行法官来说,仅凭生活常识和工作经验是不能做到对侵权模具的准确认定的。而准确认定侵权模具是执行制裁决定的首要前提和关键。为此,尽管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在执行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制裁实质,灵活机动的采用执行手段和措施。

    本案中执行法官做了以下一系列工作:首先是以法院的名义邀请了原先在审理阶段担任司法鉴定人的技术专家协助法院执行,并向鉴定专家说明执行的内容和要求。其次是在收缴前,执行法官先期与鉴定专家赶赴恒力公司,对相关模具依据鉴定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比对,最终确认了恒力公司交出的两副模具就是侵权的模具,也是制裁收缴的模具,当即进行了查封。然后是在查封模具后拍摄侵权模具照片,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协助确认。现场收缴模具时,再次邀请鉴定专家至执行现场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遣的代表共同对查封的模具进行检查、确认。实践证明,这一系列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鉴定专家在审理阶段已经参与鉴定,对侵权模具的特征、功能熟悉,由其协助确认侵权模具有利于准确认定,而且其确认具有权威性,防止了执行对象错误情况的发生。第二,在提前确认侵权模具的基础上实施查封,为之后的收缴工作做好准备,保证执行不发生差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这一操作程序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模式予以固定。

    二、收缴侵权模具的同时实施销毁是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

    法院作出制裁决定收缴侵权模具的目的既在于使恒力公司名誉上和经济上遭受处罚,更在于剥夺恒力公司继续侵权的能力和条件,以彻底维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专利权利。

    分析本案,首先,制裁决定是法院依职权作出,收缴侵权模具后必须由法院依法处置,不存在由当事人自行销毁的可能;其次,收缴模具的目的在于依法处置后不再使之具备侵权功能。而模具是用于冲压后形成产品,销毁模具,也就使其丧失了利用该模具生产侵权产品的能力,故法院收缴侵权模具后必须予以销毁。再次,从保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合法权益来讲,收缴的模具不宜通过拍卖、变卖来处理,以防止恒力公司或者他人再次予以利用,销毁模具是达到制裁目的的唯一方法。但如何确定销毁人,是否要当场销毁,怎样销毁,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规定。

    本案中恒力公司在外地,从本地聘请销毁人并携带销毁工具到现场颇有不便,如果将收缴的侵权模具带回上海销毁,又由于模具体积庞大且沉重而难以实现,并且双方当事人对最终如何处置都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执行效果不一定好。尽管恒力公司也有销毁能力,但由恒力公司人员自行担当销毁人也不适宜。为了避免合理怀疑,最大限度地保证制裁决定公正、公开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事先在当地指定了收购废旧金属物资站有切割技术的人员来担任侵权模具的销毁人,并在执行当天通知销毁人到达现场执行销毁工作,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通过实践证明,尽管对如何销毁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一做法既合乎销毁侵权模具的实质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精神,还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实现了制裁的预期目的。

    通过这一案件的执行,也使我们注意到,由于法院本身不具有销毁能力,有必要建立专业的、有销毁各类侵权产品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委托机构经法院指定后负责完成销毁工作,还应配备相对数量的有专业职称和技术等级的人员来担任销毁人,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使销毁行为依法有据。

    三、侵权物品销毁后的剩余价值应予没收是执行程序的必然要求

    现行法律对收缴后物品如何处置没有具体规定。本案中,执行法官对收缴后当场无法销毁的侵权模具采取了送交有关钢铁冶炼部门回炉再利用的方法予以彻底销毁,并将所得费用没收上交国库。

    对于侵权模具销毁后剩余价值的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模具是由恒力公司出资加工,其所有权属于恒力公司,法院制裁的目的在于消灭模具的使用价值,不消灭模具的本身价值,因此模具销毁后的剩余价值应发还给恒力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收缴一词其含义应是没收后依法处置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处罚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收缴的物品,被收缴人已丧失所有权,因此收缴物品在变现或销毁后,其所得款项或剩余价值应归国家所有。合议庭研究后认为后一种观点充分体现了制裁的实质含义和目的,能更彻底地维护权利人利益,消除合理怀疑,遂做出了将销毁模具的剩余价值上交国库的决定。

    本案虽得以顺利执结,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尚属新的领域,从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来看尚存在一系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实际困难。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今后此类执行案件数量必将呈上升趋势。为确保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利于相关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姚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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