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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陈剑峰律师  
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是指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一方因为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家务劳动的请求权利 婚姻》第40条明确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第二,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第三,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在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必然在事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方面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地位与谋生能力逐渐减弱,而另一方则基于对方的牺牲,专注于自己的事业,素质不断提高,事业蒸蒸日上,经济上逐步占据了优势。如果法律不对此进行利益上的均衡,必然对离婚之后,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相当不利,其社会地位和谋生能力的下降却无法得到法律的必要救济。而另外一方则有不当从对方的劳务付出中获取利益之嫌。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上看,这些国家的立法甚至不论夫妻之间是否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均认为应予以必要补偿,显然,这样的立法倾向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象征。 目前在我国,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还并不十分理想,尚需进一步改进和设计。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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