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时赠券购买的商品归属问题
消费者张小姐在某商场购物时,参加“买100送100”活动(买商品每满100元送100元购物券)。张小姐用1000元买了一双鞋,获赠1000元购物券,又用1000元购物券买了一条裤子。鞋穿了几天后,出现质量问题,经商场修了两次仍不能用。张小姐于是要求退货。商场同意退货,条件是张小姐必须返还赠送的1000元购物券。张小姐则认为,购物券是商场赠送的,赠送的东西没理由返还,何况已经花出去了。
这个案例中涉及的赠券及用其购买的商品如何处理呢?
张振合律师解答:在上述案件中,张小姐购物参加商场举办的“买100送100”促销活动,因购买价值1000元的鞋子,而获商场赠送1000元购物券。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张小姐购买鞋子与商场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商场赠送购物券给张小姐而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对于第一个法律关系,张小姐因鞋子存在质量缺陷,多次修理仍无法穿用,故要求退货。在这一事件当中,商场作为经营者交付给张小姐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致使张小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场应该为张小姐办理退货。对于第二个法律关系,一方面,该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第一个法律关系成立和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合同成立是其成立的必要要件,当第一个法律关系不成立时,该法律关系亦不能成立。从另一个角度看,商场与张小姐之间的赠与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张小姐必须履行购买一定数额商品的义务,才能获赠相应的赠券。反之,则不能获得。本案中,张小姐依法要求退回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当其退货之后,买卖合同便已解除,故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已不存在。同时,也不再符合赠与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这一规定,商场同意给张小姐退货的同时要求其退回相关赠券,可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妥之处,张小姐应该退回该有关赠券。至于其已将赠券购买了其它商品的问题,其完全可以要求商场协助其将商品退回,从而换回相关赠券。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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