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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说理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4-0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往往存在说理不透彻的弊端,导致了民事判决书有果缺因,当事人不知道判决结果的所以然。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不服、不断上诉或无休止的申诉,还损害了法律、法院的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强化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成为人民法院的 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的说理,主要体现在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事实 的认定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是否支持或采纳这三部分内容。将这三部分内容叙述得 有条理、充分、民事判决书的说理就充分透彻,缺少哪一部分都会导致判决书说理不清。对 事实的认定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是否支持或采纳(即判决理由)这两部分内容的书 写,现行民事判决书的样式已要求明确,在这里就不再重复,笔者仅对证据的认定谈谈个人见解。?

  现行的民事判决书样式没有明确要求将对证据的认定内容写进判决书里。我们在办案过程中 ,也确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没有将证据的分析认定单独作为民事判决书的一部分内容。笔者认为缺少对证据的认定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第一,未能全面反映出庭审的诉讼活动。判决书是案件庭审的产物,应如实反映案件的实际 审理情况。一篇好的民事判决书是对案件诉讼活动的全面反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庭 审,对所有证据材料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审查,并作出是否有效 的认定。这是庭审主要诉讼活动之一,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依法作出判决的基础。没有对证据的有效认定就无法查清 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对证据的认定是案件查清事实的逻辑前提。因此民事判决书既要体现出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也应写明对证据的认定这一诉讼活动,才 能全面地反映出庭审的诉讼活动。否则,判决书所反映出的庭审诉讼活动就不全面。?

  第二,对事实的认定理由不够充分,条理性差。从证据到事实,从事实到判决,是审结案件 存在因果关系的主要诉讼环节,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事实,没有事实就无从作出判决。现 行民事判决书样式有关证据内容的书写仅要求直接列举证据来分析证明认定事实,未明确要 求写明对证据的认定内容。哪些证据为什么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判决书上没有表述出来 .这就造成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理由书写不够充分,判决书条理性不够清楚。?

  第三,违背公开原则,不利于公正办案。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已公开对证据作了是否有效的 认定,而在判决书里又没有表达出来,这是公开不彻底。特别是有些证据的认定,合议庭是 在休庭后评议时进行的,而在判决书里也没有表述出来,这显然是暗箱操作,违背了公开原 则,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法官办案的公正性,也确实给一些法官不公正办案以可乘之机。?

  那么,怎样才能书写好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认定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 环节:?

  一是这部分的内容应书写在案件事实认定之前,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因果关 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案件事实是以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的,无效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书写民事判决书时证据的认定应写在事实认定内容的前面,前者才能对后者起 到逻辑前提的作用。在书写事实认定时运用已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显得有 条理。否则,当事人就不明白为什么该证据能被法官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为什么其他证据就 不能,而认为法官强词夺理,说理不透。

  二是对证据的认定应逐一明确。在书写判决书时,哪些证据材料为什么应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而哪些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都要从证据的“三性”考虑,逐一表述清楚。对当 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视听 资料、勘验笔录,都应逐一予以认定。譬如,原告李某(男方)诉被告吴某(女方)婚姻纠 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有效认定内容表达为:结婚登记证是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结婚时 ,双方自愿一起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的,能证明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户口簿是公安机关将李某和吴某及其儿子李辉的户口情况进行登记,可用以证明李某、吴 某和李辉的身份情况,应认定为有效证据;双方欠林强的借款的借据由林强提供,是原告亲 笔所写,能证明原、被告与林强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欠林英的借款的借据 是由被告吴某向法庭提供的,且由被告人书写,原告不予承认,借据由债务人存放不合事理 ,该借据应认定为无效证据。……该判决书能将该案结婚证、户口簿和借据等证据的认定逐 一从证据的“三性”分析表述出来,具体明确,说理性强,为下文的有关事实认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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