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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新规将从重打击网络影视侵权
发布日期:2009-03-31    作者:110网律师
<<高法>>新规将从重打击网络影视侵权(2009-03-31 ) 标签:法律 侵权人 高法 民事制裁 黎锋 中国 it  分类:IT业界  
    3月25日,CCTV《东方时空》播放了专题节目<视频网站深陷版权门>,节目中最大的数字影视娱乐内容提供商网尚文化集团(NetMovie.com)创始人黎锋表示:“网络影视盗版的根本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涉案几百万元的盗版行为法院只判罚两、三万元”,因此诸多高喊免费模式的视频网站才会用“偷”来做商业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通知,宣告黎锋所担心的事情,即将成为过去。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意见》特别提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
 
    这个《意见》,首次重点提出了两个关键点:侵权行为的“恶意、重复、规模化”,以及处罚措施“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
 
    众多周知,网络影视版权侵权是近年来最频发的诉讼案件类型,以免费或低价方式,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版行为的商业公司为数众多,严重侵害了影视内容版权方的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一系列规定来试图规范这个领域,但是由于缺乏执行力度,基本形同虚设,至今仍有大量的无证企业照常经营;而负责版权查处的新闻出版部门,则缺乏对网络企业的监管权力;负责监管的文化部门,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范围又不涉及版权,由此造成权利方完全只能依赖法院来维权。但法院的判决几乎千篇一律的是网站盗版每个影片赔偿两、三万元,每个盗版网吧甚至才几千元。这样的结果是以《非诚勿扰》为例,票房3.5亿元的大片,网络收入才100万人民币,严重制约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
 
    借助网络盗版的盛行,国外机构通过影视节目为载体,向中国输入西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打击盗版实际上就是打击黄赌毒,互联网反低俗需要和反盗版紧密挂钩。
 
    实施盗版行为的网络影视企业,完全符合“恶意、重复和规模化”。以上海宽频公司(英雄宽频)为例,仅2008年就被诉讼几十起,违法原因几乎完全一致,全国是恶意盗版,并且实施地遍及全国,先后被多个部门处理依然我行我素;同样提供在线影视点播的迅雷下载、VeryCD电驴下载等也都充斥着国内外的盗版影视节目。至于行走在盗版边缘,时常与版权商有摩擦的企业更是不计其数。网络影视产业已经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
 
    经营网络影视的盗版企业,往往是获得了大量投资或融资,经营收入巨大。因此,以往的几万元处罚力度,根本无法使其停止盗版侵权行为。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切实落实高院《意见》,真正做到“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真正做到使侵权人“想偷不敢偷”。
 
    互联网著名专家王冉讲过,“网络影视企业只有做正版才能有明天”,希望光明的明天,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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