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重新分割房产的司法原则变化
离婚不离家是以前离婚常见的场景。双方离婚后,仍然居住在一个房屋里,各自占有一间。现在,许多离婚人士请求对离婚时已分割的房屋权属做再次分割。这不仅是由于存量房屋增多了,住房不再是困难。而且是由于,新的物权法确定了一物一物权的原则。换言之,一个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并存。
在《物权法》实施前,法院在对离婚双方共有的唯一房屋进行分割时,多判决双方共有,仅对使用权进行划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
2007年10月后,在物权法实施之初,法院坚持了法律确定的一物一物权的原则,判决重新分割者不乏其例。在北京,受理有石景山法院受理并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坚持了法律原则司法。但其后不久,在2008年度,司法态度趋于保守。可能是在探索之后,法院受到了更多的社会压力。住房毕竟是生活必需品,其影响生活质量程度之高可以想见。完全坚持法律原则,不能够适应个案的灵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一物一物权的原则出现了司法原则的例外情形。法院对被告方既无其他住房,也无能力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情形难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大多数诉讼都是在法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劝说其撤回起诉。
由此可见,离婚后重新分割房产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后进行诉讼才能有效规避诉讼风险。在此之前,对房屋进行出租收取收益可能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变通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