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培训班要求孩子的家长不能进入游泳区域,2008年9月20日培训课下课时,原告陆某在无游泳教练陪护下到游泳区域的桑拿房进行洗浴,由于地面湿滑不平,原告摔倒,造成左胫骨下1/3骨折。被告在培训过程中应该保证受训孩子的安全,据此应赔偿相关损失。
据悉,本案将在近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