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蒋英与李志林同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4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李志林入赘到蒋英家。2005年、2007年分别生育两男孩。由于李志林从小就患有肺支气管病症,2007年8月病情加重。2008年7月29日,李志林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多层螺旋CT检查,诊断为慢支肺气肿改变;两肺上叶陈旧性病灶并瘢痕牵拉性支气管扩张;右肺下叶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右下肺肺大泡形成;双侧胸膜局限性肥厚。蒋英得知,责怪李志林隐瞒了从小就患有上述病症的事实,双方为此经常吵闹,故蒋英以与李志林再也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所生大儿子由蒋英抚养,小儿子由李志林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时间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后,双方系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同居期间因生活劳累致使其患有肺、支气管等病不是事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而被告已自认自己从小就有该病之症,考虑到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劳动近4年,作出了一定贡献,且现病性较重,又未治愈,原告应适当予以被告经济帮助,酌情定为2万元为宜。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两个小孩各自抚养一个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关于抚养小孩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