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原始股”骗局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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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4月9日电本报刊登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违法转让抬头》的新闻之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几经辗转,记者找到了熟悉原始股骗局内幕的人士,他们提供的情况,使一批专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法转让的地下庄家的伎俩逐步暴露出来。
手法不断翻新
一位熟悉内幕的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原始股骗局大多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的,参与者从某些公司高层,到一级坐庄者,再到众多推销者,构成了一套完整体系。
记者了解到,这些所谓将要上市的公司,大多位于陕西、四川等地区。个别地区在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上的做法是,先批准立项(包括批准股份规模),企业募集股份后履行正式审批手续。这和我国公司法规定不符,公司法第82条明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缴纳全部股款。就是说,企业必须将持股比例确定和全部资金到位之后,才能批准设立。而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程序客观上让企业乱发股票钻了空子,一些企业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虚设股本,再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招牌,转让股份。
部分企业甚至与地下庄家联手,展开种种骗术,诱惑投资者购买其股权。例如,他们事先会将公司的业绩包装得十分漂亮,同时在对外出售之前实施大额分红。此时,由于股权还控制在自己手中,这些分红不过是分给了自己人而已,目的是为了做一个好看的投资回报记录。而一旦股权被售卖出去,分红就再也不会实施。此外,他们还往往会刊登广告,广告内容多为对企业情况的美好描述,同时,还会用一些容易混淆的文字暗示公司的上市前景,从而利用投资者对媒体的信赖达到诱骗的目的。
这些地下庄家一般已经跟企业谈好条件,包括企业给他们多少股权进行转卖,售卖股权之后的比例分成。他们就相当于股权的一级批发商。此后,他们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拉拢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这个坐庄过程,往往就是众多不明真相投资者被套牢的过程股份公司融进资金,庄家赚取差价暴利,投资者只能面对迅速贬值、难以流通的现实,守候企业能够早日上市的渺茫希望。
钻了法律的空子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法转让的现象,其实监管部门早已有所注意。早在2002年8月,上海证管办有关负责人就专门发表讲话,提醒投资者谨防原始股骗局。此后,这种现象一度有所收敛。
但是,对于该种现象,现有法律法规还显得较为薄弱,因此,一些销声匿迹了一段时间的庄家近期又改换门庭,重新行骗。而且,他们的花样越来越多,原先鼓吹到主板、创业板上市,后来又发展到号称到纳斯达克、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利用普通投资者对海外市场缺乏了解又急于求富的心理,标榜概念,制造噱头,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这些行骗者事先经过了精心策划,因此在法律环节上,他们往往早有准备。例如,他们售卖的都是经过合法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原先曾出现一些行骗者把成立未满三年的公司股权拿出来售卖,从而违反公司法的现象,但现在他们已经很少再犯这种低级错误在媒体宣传上,他们也会巧妙地运用一些意义含混的文字。
在这样处心积虑的安排下,即使事后出现纠纷,也很难抓住他们行骗的把柄。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看,他们只在证券经营资质和交易场所的问题上有违法违规之嫌。但对于蒙受了巨大损失的投资者而言,仅仅认定行骗者违规经营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加强打击力度
这位人士呼吁,对于原始股骗局,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予以重视,并且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更加严厉和有针对性的规定。事实上,这些骗局至少在几个环节上存在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就存在股本金没有实际到位的现象,就违反了公司法;其次,如果股份公司以私募之名对非特定的群体进行融资,则有非法融资之嫌;第三,股权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而这种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咨询机构并没有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第四,出售者信誓旦旦地保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公开上市,其中绝大部分是不能实现的谎言,如果能够取得相应证据的话,可以认为该种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证据确凿、后果严重的案例,不但应该追究行骗者的民事责任,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对行骗行为起到遏制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