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功能
发布日期:2004-07-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日前,我院在立案庭基础上成立的审判程序机构全面启动并投入运行,它标志着我院审判方式改革向着更加广泛的诉讼程序领域迈进。笔者认为在审判程序机构成立之初有必要对其建制的意义作出探索,在此从本人侧重的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出发,谈些粗浅认识。
一、完善审前程序功能是加快民事诉讼审判进程和加强公正执法的需要
1998年7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我院公开审理十家电影制片厂著作权纠纷案一事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要建立公正、民主、高效的司法机制。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庭审功能,将审判工作的重心转变到“开庭审判”上来。庭审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案件审判的成败,当务之急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庭审中长期存在的效率不高问题。低效率的审判不仅体现在案件流转进程迟缓,大量案件积压等问题上,更为主要的是严重影响了高质量案件的产生,不难设想高效率的审判必然要以充分完善的审前准备为先导,有道是“不打无准备之仗”,此问题的提出毫无疑问地使审前(准备)程序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现有审判方式中将本应属于庭审之前的许多准备内容容于庭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的随意性,严重妨碍了法官审判的正常进程。另外,因无审前督促制度,当事人发生迟延举证,法官无法有效控制,影响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和准备权的公平行使,由于对庭审后出现的证据还要再次开庭审理,增加了人力、物力负担,当事人不服从法院传唤的事情时有发生,影响再次庭审,进而容易发生法官对后出现的证据不审即判的情况,造成违法办案。
但改革也绝非是一蹴而就的事,首先面临的将是如何转变思想观念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实体在上,程序在下,重实体,轻程序,谈实体为多,谈程序为少,有时甚至对程序事实不屑一顾,审完实体事实才发现尚有程序问题阻碍着进程。重视程序法,完善审前程序功能关系到加快民事诉讼审判进程,加强公正执法问题,是加快民事诉讼审判进程,加强公正执法的需要。完善审前程序功能,即将原置于庭审程序中的属于审前准备工作内容分离出来,转移到审前程序里来完成。这些内容包括:1 明确诉讼法律关系和确定诉讼主体范围;2 确认证据准备的充分性,对举证到位情况加以分析;3 限定必要的举证期限;4 将大部分固定证据的工作,如证据的保全、公证、鉴定、审计、调查搜集等置于审前程序中完成;5 初步明确争议焦点等等。这样作的结果完全可以加快庭审查明事实的速度,从而加快整体案件的审理步伐,更进一步实现人民法院公正、民主、高效的审判宗旨。
二、审前程序功能改革的可行性
我国的民诉法对审前准备程序制定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再详尽的法律终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为我们确定了适用范围,也即为我们留出了调整的空间,结合我们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进行改革是可行的、必要的。
众所周知,庭审功能的全部意义在于利用庭审程序,查明案件纠纷的事实真相,法官应用质证认证规则,对证据事实加以判断,作出裁决。然而这一切往往要建立在一个双方当事人争议点明确,证据准备恰当的前提之下,这种前提的形成不付出审前程序上的准备是无法行得通的,换句话说没有审前(准备)程序,很难实现高效率庭审。有人会问重大疑难案件使用审前(准备)程序是必要的,但是对于那些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使用审前(准备)程序岂非重复劳动,然而所谓重大疑难案件都是相对而言的,审前程序功能在于它可以处理一部分相对容易的案件纠纷,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进入庭审之前的“发现程序”里,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等方法,达到止纷息讼目的。因此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改革具有可行性。
三、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审前程序改革并非我国所特有,举凡各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结构改革无不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密切相关。70年代起,美国开始以“发现程序”为支点,建立审前会议制度,以适应因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日趋复杂、日趋增长的案件审理工作。原有的民事诉讼重点集中于庭审,对争议点的明确和证据掌握等烦琐内容均在庭审中进行,发现程序虽能多少限制一方当事人利用私下准备的证据向对方发动突然袭击,但很难避免双方律师过分追求诉讼策略和技巧,妨碍法官尽可能快地查明事实真相,造成案件积压、诉讼进程迟缓及审判工作负荷加重。为此美国实行了审前程序结构调整,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加大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力度,使得民事诉讼进程迟缓问题得以有效改善;法国历经数次程序立法改革,总目标是加快民事诉讼进程,加强集中审理,其中的显著特征之一是扩大当事人和律师在审前准备阶段的主动权,同时使言词辩论成为庭审内容的中心;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崛起,大量新类型、新课题的案件纠纷不断涌现,面对各领域案件有增无减的趋势,如果案件解决迟缓,将有碍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本国国情,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程序机构,强化审前程序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四、对审前程序改革的几点思索及对应策略
目前,我们的庭审效率普遍不高,当庭宣判率不高,究其原因,其中庭审囊括诸多审前事项也是其中原因之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证据准备仍处动态变化状况就进入庭审,显然不利于庭审,且后产生的证据加重重复庭审负担,甚至发生为图省事,不审即判情况,造成违法判案。美国发现程序中当事人对证据的肯定态度对庭审事实有预决的作用,对此事实可以不再耗费精力审查,这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另外,在审前程序树立法官职权主义,不仅依法要求原被告对诉、辩状进行交换,而且将此规则贯彻到底,即一切诉讼证据材料都要作交换,以使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准备权,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其应尽的举证义务,限定必要举证期限,待证据准备完成,以便移送开庭。
(二)证据材料整理不规范,造成庭审当事人陈词无序,忽而说东,忽而说西,缺乏逻辑性,影响庭审质量。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诉讼材料众多、事实模糊复杂的案件中。审前程序要求当事人对此作出较清楚、规范的整理,包括将与争议无关的材料加以清理,将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加以补充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工作本身应与律师的任务加以区分,准备诉讼本应是律师的分内之事,法官则是以审查证据为己任,对于当事人举证是否到位情况给以应有的分析与说明。当事人和律师对举证不能和证据错误将承担败诉风险。
(三)当庭确认庭审方向,确立当事人争议焦点,容易发生确认后的证据盲区,当事人事先不知法官审理方向,不知如何准备证据,应有的证据没准备,不应有的证据用不上,有时会使庭审限于僵局,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审前程序将使诉、辩、审统一审理方向,至少做到明确归纳初步的争议焦点。
(四)对庭审后发现证据的态度宽松,是使审理进程拖延的原因之一,应严格加以限定,所谓不审不知还有需要补充的证据,这个问题不应放在庭审中解决,而应放在审前程序解决,至少非复杂案件应该如此,否则我们无法解释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时效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