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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疾”难治 消费者要格外留神 当心会员卡欺诈“圈钱”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日前,市民潘小姐购买了达伶港4000元的优惠卡,近日,她前去消费时发现该餐馆竟然“因故暂停营业”,她顿时傻眼,不知卡中剩余金额该向谁去要。她的遭遇如今并不鲜见,市消保委发布的本年度第5号消费警示就再次提醒消费者,一旦遇到欺诈或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会员卡“失效”
  会员卡有很多,如浴卡、游泳卡、健身卡、美容美发卡等,由此引起的投诉常有一个共性:经营者无故停业,会员卡不能正常消费。如消费者刘先生去年在上海某美容保健管理公司金沙江路分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美容卡,3个月后该分店因经营不善而关门。消费者顾小姐也遇到同样的遭遇,去年她在七莘路某健身中心购买了健身年卡,原定可使用至今年6月底,可她在去年12月1日去消费时却发现该中心已经关门,其总公司也不予解决。
  前者逃后者赖
  后继的经营者对前者办理的会员卡是“拒不接受”,不少“会员卡”投诉的问题都有关与此。比如,今年3月,家住浦东的消费者张女士来到新区消保委陆家嘴投诉站反映,称其于2004年5月在浦东新区某宠物中心办理了一张宠物浴卡,该卡上注明此卡一年内有效,即可以使用至2005年5月,共计可使用15次。谁知今年2月张女士前往该宠物店使用消费卡时,却被该店店员告知此卡无法继续使用,理由是该宠物店换了新老板。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一些不诚信的商家把办理会员卡作为一种向消费者“圈钱”的方式,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在预收了大量购卡资金后,便借内部装修或者整改为名,对服务场所实施“暂停使用”,目的是拖延时间;最后是携款关门,逃之夭夭,造成众多消费者蒙受损失。
  选择知名商家
  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类似情况时,完全可以依法向先前经营者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即变更后的经营者请求赔偿。
  任何消费都存在风险,尤其是预付大量钱款的超前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各种“会员卡”消费时,要尽量选择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和商家;在支付服务费的时候,要主动向对方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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