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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诚信无小事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汽车宣传资料与汽车实际配置不符的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消费者在买车前后获得汽车资料都显示车内有八个喇叭,购车后发现后门上的四个喇叭不响。维修工检查后发现者四只喇叭只有装饰网内部没有喇叭。向厂家反映后,厂家称产品本来就是如此。消费者要求得到与宣传质量相符合的汽车,或退车、赔偿。
企业回复:沟通多次但消费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将继续协商处理,但具体解决的时间无法确定。
处理结果:消费者对企业的回复不满意,要求厂家针对喇叭一事给出说法。
律师意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汽车宣传资料与汽车实际配置不符的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据《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汽车经销商未向消费者提供汽车真实信息,汽车实物配置不符合其产品说明,违反了《消法》及《产品质量法》的以上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心点评:四个喇叭看起来是小事,却关系到企业的“诚信”大事。宣传资料上提供的产品情况应当与实物一致,而没有喇叭却装上装饰网,则更难以服人。诚信建立起来很难,要破环却是非常容易的。
点评律师简介:
邱宝昌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中国消费者报社及中国消费者杂志社常年法律顾问。2001年在由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多家单位发起的评选全国消费维权十佳人选中被提名为全国消费维权十佳候选人;200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发起的评选3.15贡献奖中被提名“3.15贡献奖”候选人;2004年3月,被《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评为3.15十大维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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