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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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不服的怎么办? 
 
对于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害人(被害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法人或有关单位)。为什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害人呢?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为了使被害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措施。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对这一案件及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作出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告诉被害人。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据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而人民检察院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对这一决定又不服时,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这一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时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证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的能申诉吗? 
 
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般来讲,不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被不起诉的人不会再就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但在不起诉的决定中,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从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轻,即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尽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不起诉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个申诉材料被不起诉人必须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那天起7天内交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起诉人被关押,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确实证实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赔偿问题。
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起诉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